[第三十九條]職務歸列法制職系,支領專業加給之法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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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職務歸列法制職系,支領專業加給之法制人員,屬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執掌辦法第二條第四款法制工作之資格要求。

日期:101-05-23. 首頁 資訊與服務消費者保護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依法條順序 ::: 資訊與服務 國情簡介法規服務訴願服務消費者保護新聞稿消費資(警)訊申訴調解主管法規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範本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教育宣導消費案件統計支付補助出版品15項民生必需品賣場月均價參考資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食品安全自我安全防護小常識能源及減碳廉政園地公益資源(限公部門)行政事務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開放資料集下載區雙語詞彙 依法條順序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 ::: [第三十九條]職務歸列法制職系,支領專業加給之法制人員,屬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執掌辦法第二條第四款法制工作之資格要求。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台九十消保法字第○○○四二號 受文者:王○○君 【主旨】  函詢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執掌辦法第二條第四款:法制工作是否以經 銓敘部審定為「法制職系」之資格為限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台端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請釋書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九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十九局力字第○二九九六五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會洽詢人事行政局之意見,有關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執掌   辦法第二條第四款所謂「從事法制工作」係指「職務歸『法制職   系』,支領專業加給之法制人員」,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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