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六:個人隱私權之放棄與他人隱私權維護之平衡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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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公司職員甲寫了一封電子郵件給知心好友乙,該封信上同公司女課長丙飢不擇食,與新進的員工未婚生子的隱私資料,但甲叮囑乙千萬要保密,不要將此信件轉寄。

不過,乙卻沒有保密,而將該信之內容轉寄給眾親朋好友,而且也張貼在某電子布告欄上。

試問本案中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如何? 法律解析: 隱私權是所有探討資訊倫理學者之共識議題之一,但是倫理的要求不具強制性,且倫理的價值隨時代演進而異其內涵,故隱私權已由倫理演化為法律的層次,此乃起源於一八九○年美國法學研究學者 Louis D. Brandeis & Sam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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