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課法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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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和諧與安定,有賴善良風俗的維護,道德行為的認同,故法律以明文規定,禁止人類為傷風敗俗的行為,違者依法懲罰,此為法律所具的社會功能。

(三)維持社會秩序社會是 ...  第六課法律是什麼 莊雀輯 [名詞解釋][參考資料][參考書目][教學媒體][可供諮詢與協助的機構] 一、名詞解釋:   1. 社會規範: 指社會中為大部分成員所信守的一套倫理規則或交往默契,亦即被社會所認可的行為標準。

  2. 強制力: 是法律的要素,也是法律和道德、宗教、風俗、習慣的重要區別之一。

當人民違法時,國家可以用法律強制要求人民守法或給予適當的處罰。

  3. 選舉權: 選舉權是具有公民資格的人民,得以投票方式,選舉其代表或官吏的權利。

選舉既可反映人民的意思於國家的政策之上,又可由其選出的人員間接地參加國家治權的行使,可說是民主政治下的重要權利。

  4. 罷免權: 罷免權是具有公民資格的人民,得以投票方式,罷免其所選出的代表或官吏的權利。

罷免權係選舉權的相對權利,選舉是一種放出的權利,而罷免則為收回的權利,二者相輔相成,可達人民控制政府人事之功。

  5. 創製權: 創製權就是公民直接立法的權利,由法定人數的公民連署,將其草擬的法案提付立法機關或逕付公民表決,成為法律。

  6. 複決權: 複決權就是公民對於立法機關或制憲機關所通過的法律案或憲法案,以投票表決其應否成為法律或憲法的權利。

複決權之行使,有強制複決與任意複決兩種。

法案必須交付公民複決者,稱為強制複決; 而法案不一定交付公民複決,唯遇有公民或機關要求時,始交付複決者,稱為任意複決。

  7. 少年福利法: 是一部為增進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福利,健全其身心發展,並提高父母及監護人對少年之責任感的社會福利法規,於民國七十八年公佈實施。

  8. 全民健康保險: 是以全體國民為保障對象的健康保險制度。

參加保險的每一個人只要按規定繳納保險費,由中央健康保險局負責彙集運用管理。

一旦個人遭遇生育、疾病與傷害事故,就能獲得適當的醫療服務,以保障身心健康。

  9. 暴民政治:是亞里斯多德(384--322B.C.)在政治學(Politika)一書中創用的名詞,指民主政治腐敗墮落後演變的政治形式。

其特點是群眾的好惡成為最高準則,對領袖強烈不信任、恐怖行為的普遍流行和社會陷入無政府狀態; 只要發生事情後有人鼓動,群眾便會一致盲從附和。

所以,暴民政治是個人過分擴充自己自由的結果,也是對自由的一種誤解,在歷史上,暴民政治通常都不會維持太久。

二、參考資料 參一法律的意義   「 法律是人類社會生活規範之一種,是以正義為其存在基礎。

以國家強制力為其實現的手段。

」另外法律在今日的主要社會功能,乃在解決衝突、保障民主秩序、促進人類和平、自由、平等的生活。

茲分析敘述如下: (一)法律是社會生活的規範之一種     人類的生活主要為群體生活。

除了如魯濱遜漂流於荒島上,一人單獨生活外,現世社會的人大都和別人共同生活在一定的領域,彼此有或多、或少的接觸。

而由於人類個體各有不同的感覺、想法,因此在彼此接觸中仍不免有所衝突,為了解決衝突,讓生活在較少摩擦的和平中度過,人類社會乃逐漸形成各種生活規範。

這些生活規範包括習慣、風俗、禮儀、道德、法律等。

.   首先就道德而言,我國小學教科書中常強調「四維八德」的德育內涵。

因此「忠、孝、仁、愛、信、義、和、平、禮、義、廉、恥」乃成為我國對一個人道德品性衡量的重要標準。

另外不論古今、中外均適用的道德要求,例如不可殺人、不可偷竊。

以上這些道德規範,由於係不成文規範,除非它的內涵被法律所接受,( 例如我國刑法規定殺人者、偷竊者、遺棄無自救能力者要加以處罰)否則一個人違反了道德規範,不一定會受到國家的干涉,頂多被人譴責、排斥或孤立或受到輿論的批評罷了。

  而在生活中每個人或多或少有個人的習慣。

例如每天在固定時間起床、睡覺、一定時間看書,這種個人習慣到了某一程度便可能影響到別人的生活。

例如一個喜歡聽音樂的人,每天在晚上十點以後,或清晨八點以前將收音機或cD唱片音樂大聲播放,那麼就會打擾到鄰居的安寧,引起糾紛。

因此每個社會都會發展出自己的社會習慣來。

例如在天主教國家 (如德國)星期天是休息日,因此在這一天如果在花園除草會引起鄰居的抗議。

德國房東與房客訂租約時,要求房客在早上八時以前、下午十時以後,不得將收音機、音樂聲音放大。

而在服裝上,習慣亦影響我們的生活,如果在夏天,有人穿著冬天棉襖,或穿著清代服裝,都將引起他人的側目。

而在臺灣,工商界到年尾時會請員工吃尾牙; 過年時,發給年終獎金等等,基本上都是基於社會習慣而來。

不過這些社會習慣有時亦會具有法律效果。

例如僱主與員工如果事先在勞動契約中協議每年過年時,加發一個月薪水,那麼過年時僱主如果不加發薪水,該員工便可請求僱主加發,甚至可上法院提出告訴。

當然如此一來,雙方關係可能破裂。

相反地,如果僱主與員工並未事先協議過年加發薪水一個月之事,而員工基於社會習慣期待僱主加發薪水。

在僱主不加發薪水時,該員工可能會考慮離開該工作,或工作態度惡劣,但是卻無法提出告訴。

不過如果有一天,此一每年加薪一個月的習慣被勞基法或其他法律納入成為法律規範,那麼僱主不加薪,將會具有法律效果。

  每個社會亦都有自己的風俗。

以中國社會而言,父母死亡後,一年內子女不應結婚,但是基於另一種考量,在臺灣乃有父母、祖父母死亡百日內可以結婚,過了百日要等一年始能結婚的習俗。

另外家中有喪事的人也應避免到別人的喜宴,以免讓人認為帶來不祥。

這些風俗往往是由祖先一代又一代傳下來的,觸犯了風俗,並不會受到國家的處罰,但是會引起他人的指摘。

由於有了習慣、風俗等,人與人的生活中的衝突自然有所減少。

早期的人類生活規範是以道德、習慣、風俗或宗教為主,但是由於違反習慣、風俗的制裁是沒有確定的形式及效果,因此人類乃發展出一個機構來確定一個人是否違反了重要的道德、習慣或風俗。

這個機構就是「法院」,而法院所據以裁判的標準便是「法律」。

有了法律,人類生活的準則有較明確的規範。

(二)法律是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 西方稱法律為Recht(德文)、Right(英文),基本上是認為法律與正義有密切關係。

我國「法」字在傳統中被寫為「 」意也是持平之意。

因此法律基本上是要追求公平、正義的。

然而正義、公平本身亦有二種內涵,一種是分配的正義,一種是平均的正義,所謂分配的正義主要乃認為人類才能、人格、經驗、勤惰各有不同,配合其不同,給與差別的處置,使之達到公平的地位。

而平均的正義則將人類放於全然平等的價值來看,每個人不論其才能、出身,均得到同樣的待遇。

由於正義有此二種內涵,因此一個國家的法律究竟追求何種正義為主,便影響其法律的內容。

(三)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為其實現的手段 前面已說過,法律是社會規範的一種。

然而其和道德、習慣、風俗,禮儀等規範最大的差別,乃在於它可透過國家權威機構的強制力來加以實施。

一個人如果違反了道德、習慣、風俗,至多受到他人指摘、側目。

但是一個人如果違反了法律,那麼國家便經由各種機構來制裁人民,使個人不得不遵守法律。

例如一個違反民法有關買賣契約規定的賣方,拒絕履行出賣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賣了一個有瑕疵的電視機,拒絕買主要求換無瑕疵的電視機),那麼他可能受到買主到法院控告,而被法院判決要給買主換一無瑕疵的電視機,甚至還被判要賠償買主因此所生的損害。

又如一個將嬰兒丟棄於荒郊野外,而觸犯刑法遺棄罪者,他可能經告發、被移送法院,判處遺棄罪而受到刑事制裁( 因其與被遺棄嬰兒的關係而受到輕重不同的刑罰)。

在現代社會中,具有權力執行法律的機構並不以法院為限,以我國為例,除了各級法院、檢察署之外,執行法律實施機構尚包括警察機構( 例如在交通事故案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甚至各級政府建設單位( 執行、管理違反建築法規的違建物之拆除) (資料來源:、陳惠馨著,法學概論,臺北:三民書局印行,民84年7月,頁1O--14。

) 參二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   (一)法律與道德  法律與道德之關係,學者間議論紛紜,莫衷一是,古代社會,法律與道德混而不分,所謂法律即道德,道德即法律。

後因社會進化,道德力量不足以拘束人類行為及維持社會秩序,法律遂因政治組織之發達而產生,以為道德之輔助。

降至近世,社會生活趨於繁雜,法律觀念始漸確立,惟道德重在人類之理性,法律重在人類之生活,其本質上並不相同,茲就左列各點加以說明:   1.作用不同 法律之作用,在規律人類外部之行為。

僅能制裁已然之後,謂之治標。

道德之作用,在拘束人類內部之意思。

尚可防禁未然之前,謂之治本。

  2.產生不同 法律係由國家依照一定立法程序而制定。

道德乃隨人類文化進步,無形中基於社會意識及善良觀念而產生。

  3.內容不同 法律兼顧人類權利與義務之對待關係。

道德單講義務,而不及權利。

所謂盡其在我,故其標準高於法律。

  4.制裁不同 違反法律由國家予以切實具體之制裁。

違反道德僅受社會輿論及自己良心之制裁。

 (二)法律與宗教   古時宗教勢力深厚時期,法律為推行宗教之工具,宗教為法律產生之依據。

二者存在混而不分。

迨後時代進化,法律與宗教之觀念逐漸分離,二者之界限始臻明晰。

計其重要不同,約有左列數點:   1.作用不同 法律與宗教於作用上之區別,亦如法律與道德者然,一在治標,一在治本。

惟法律係藉公權力以實現其功能,宗教之存在,則全賴教徒之信仰。

  2.產生不同 法律係由國家本於其統治權力依一定立法程序而制定。

宗教乃本於神意而創立。

  3.內容不同 法律之規定,多偏重於人類社會生活之權利義務,且未必與宗教禁止或許可之事項相同,有時更恰相當。

宗教則兼及於人與神之間之信仰生活。

  4.制裁不同 違反法律由國家加以現實之制裁。

違反教規自神隆以應有之處罰。

 (三)法律與禮儀及習慣   法律與禮儀及習慣,均為人類社會生活之規範。

彼此間之關係,自甚密切。

然亦有其顯明之區別。

即法律為國家所制定,具有強制力及確定性。

禮儀及習慣,則為社會一般人所認定,遵從與否,任人選擇,且其認定標準及尺度,有時亦因人、地及時而有差別。

我國為禮治之邦,孔子曰:「 克己復禮,天下歸仁」。

是禮在我國已成為支配萬事萬物之自然法則。

影響我國法制既深且廣,迄今禮治思想,仍多充溢於法律之中,構成中國法系一大特色。

(資料來源:孫致中,法學緒論,臺北:三民書局印行,民79年(四版),頁10--12。

)     參三憲法與法律命令之區別  (一)意義及命名不同: 憲法者規定國家的基本組織與權限、人民的權利義務及基本國策之根本大法。

法律者,依憲法第一七0條規定:「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之法律」,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命令係國家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之授權,而強制實行之公的意思表示。

各機關發佈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三、七條)  (二)制定及修改機關不同: 各國通例,憲法之制定及修改機關,均與一般法律及命令不同,我國憲法由國民大會制定; 一般法律由立法院制定; 各機關所發佈之命令有時須呈報上級機關之核准或其他有權機關之核備或通過。

 (三)制定及修改程序不同: 憲法的制定程序通常較一般法律程序為慎重,中華民國憲法係由國民大會經三讀的程序通過,且修改較難。

一般法律則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改較憲法為易。

命令則依行政程序發佈,行政機關可依據憲法與法律在其職權範圍內隨時修改之。

 (四)規定內容不同: 憲法所規定者,係關係於國家根本性、原則性且較為概括性的,使政府與人民有遵奉之依據,但無實行性。

一般法律所規定者,為:(1)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2)人民之權利、義務者;(3)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4)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者。

故均具有買行性。

命令雖亦有實行性,惟重要事項必須以法律規定者,則不得以命令定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六條)  (五)效力強弱不同:憲法為根本法,效力最高; 法律僅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有其適用,效力較弱; 至於命令,則不得與憲法及法律相牴觸,牴觸者無效,故效力最弱。

惟例外如國民大會創製複決兩權行使辦法,雖其名稱為「辦法」,但其效力亦在法律之上。

 二、憲法與法律命令之關係: 憲法係根據人民之總意思而制定,此總意思即克魯遜之所謂「基本規範」,其內容係由歷史淵源與現實社會需要綜合而成。

法律係根據憲法之精神及內容制定,因此憲法係法律產生之主要淵源,為一般法律之母法,如以主從關係而言,憲法為主,法律為從,因此不得與憲法的規定相牴觸,牴觸者無效。

命令則係根據憲法與法律之精神及內容而制定,不得與憲法及法律的規定牴觸,牴觸者無效。

(資料來源:謝瑞智著,中華民國憲法精義(表解),臺北: 文笙書局經銷,民78年3月(增訂十一版),頁6--7。

) 參四憲法、法律、命令的位階關係   憲法效力高於法令,法律效力高於命令,命令牴觸法律及法令牴觸憲法者皆無效。

  憲法在位階上為最高,因為它是法令的淵源,自由權利的證書、權力的自傳,國家與政府的最高組織法,和政治行為的最高規範,在我國,憲法還是法統或法統之所繫。

我國憲法,除了中華民國憲法外,還有大法官會議有關憲法的解釋。

  法律以經立法院通過及總統公佈為成立要件(憲法第一七0條)。

它有「法」「條例」「律」及「通則」四種定名。

應該以法律規定的,不得以命令規定。

應該以法律規定的事項是: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者(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

我國目前有四百多種法律,其中稱為「法」及「條例」的最多,「律」只有戰時軍律一種; 至於「省縣自治通則」尚未制定。

  行政命令,稱為「規程」(如議會組織規程),「規則」(如立法院議事規則),「細則」 (如戶籍法施行細則),「辦法」(如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綱要」(如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標準」 (如職等標準)和「準則」(如票據掛失止付處理準則)。

  命令牴觸法律者無效,但有一些命令性質特殊,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馬起華著,民權主義與民主憲政,國立編譯館主編,臺北: 正中書局印行,民81年(初版),頁438--439。

) 參五法律的功能  (一)規範社會行為   人類在社會生活上,往往須與其他個人或團體,發生相互的關係,此相互的關係,如果是和諧的、友愛的,便會增進彼此的友誼; 如果是摩擦的、衝突的,便會產生彼此的敵對,演變下去可能會導致發生鬥毆、仇殺……等有礙社會秩序的社會行為。

社會是以和諧、安定為主,社會的繁榮與進步,是建立在和諧、安定的基礎上,犯罪問題的頻繁,祇會帶給社會混亂、不安的亂象,對社會的繁榮與進步,並無任何幫助。

故法律是規範人類的行為模式,使人類在社會生活上,能遵守紀律、維護秩序,踐行法律所允許的社會行為,儘量阻遏犯罪的慾念,克制情慾的衝動,做一個知法、守法、崇法的社會文明人。

 (二)維護善良風俗   社會是由人類的群居所形成,人的社會因為人口較多,工商業發達,交通頻繁,於是形成都市或城市; 小的社會,因為人口較少,開化較慢,交通較不便,於是形成偏僻、落後的小鄉村或小聚落。

每一個社會,均有其共同的語言、文字、風俗與習慣; 語言與文字是表情達意的工具,語言以聲音的組合,來傳達內心的意思; 文字以符號的組合,來記述所見所聞,以傳授後代; 而風俗與習慣是人類所開創,並為社會所慣行的行為模式; 好的風俗與習慣,因為大多數人類均表贊同,於是常為社會所流傳、所倡導; 壞的風俗與習慣,因為有損社會倫理與道德,對於社會秩序的維護有負面影響,故逐漸消失匿跡,為社會所淘汰。

人類雖然有嫉惡如仇的心態,但畢竟獸性未除,稍有慾念萌生,則理智控制不住衝動,致傷風敗俗的行為,時有所聞,例如裸體狂奔、強暴婦女……等是。

社會的和諧與安定,有賴善良風俗的維護,道德行為的認同,故法律以明文規定,禁止人類為傷風敗俗的行為,違者依法懲罰,此為法律所具的社會功能。

 (三)維持社會秩序   社會是人類生活的場地。

人類為了生活,常須東奔西跑,與人頻頻接觸,一方面與他人交換生活經驗,一方面謀求自己之發展; 假若人與人之間的交互行為,能維持和諧、友愛、愉快的情誼,則社會將可趨向和平、安定、繁榮的境地,而社會秩序自然可以長久維持,日趨向上。

唯人類各有私情、私慾、與人性上的弱點,因此,與人摩擦、衝突、口角、鬥毆…等之事,時有所聞; 即使搶劫、殺人、勒索、強暴、縱火、欺詐……等影響社會秩序與安全之犯罪案件,亦層出不窮,令人震驚 法律為維持社會之秩序,使人類能安居樂業,享受美滿、恬靜的生活,明文規定凡有妨害社會秩序之虞犯行為,或有嚴重影響社會安全之犯罪行為,一律依法加以制裁,以示炯戒,此亦為法律的社會功能。

 (四)保障私人權益   人類是組成社會的分子。

每一社會,無論其地域的大小,人口的多寡,環境的優劣,都有其發展的餘地。

人類在社會生活上,為了求生存、求發展,必須在社會團體裡覓求適合於自己的工作,扮演社會所給予的角色行為,而在互助合作、各盡所能的努力下,促進社會的和諧與進步。

人類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人類從母體出生後,即享有法律上所保障的權益,例如人格權、身份權與財產權等是。

人類因為享有法律所保障的人格權,故對於侵犯其生命、身體、名譽、自由、貞操……等權益的加害人,得訴諸法律加以排除; 人類因為享有法律所保障的身份權,因此才享有繼承財產的權益,以及充當家長或監護人的法益;人類因為享有法律所保障的財產權,因此才得以自由使用、支配、受益以及處分其財產,並得排除他人不法的侵佔; 故法律具有保障私人權益的社會功能。

 (五)限制個人自由   社會是一個人類所組成的團體,同時在這個大團體內,又分門別類組成性質不同的小組織體,例如農會、工會、商會、漁會、機關、學校、公司、工廠……等等。

而每一個組織體內,又有許多組織內的分子,在一個領導者的指揮與監督下,分層負貴,各司自己的工作,各負組織體所賦與的角色行為責任。

唯人類為了求生存、求發展,除了表現自己的才能,善盡自己的職責外,常有擴充自由的意願,例如工作自由的爭取,言論自由的主張,身體自由的呼籲……等等; 假定個人所爭取的自由,是合情、合理,又為法律所容許,自然不必受法律的制裁與懲罰; 但是如果為了擴充自己的自由,而侵犯及他人的自由,則為違法的行為,應視情節的輕重,接受法律的制裁。

目前中華民國憲法,雖然以明文規定保障人民的身體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講學著作出版自由、祕密通信自由、信仰宗教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等等,但並不贊同無限制的自由,故凡有任性放縱,假藉自由之名義,為所欲為,致侵犯他人的權益者,仍應接受法律的制裁,基於此,可見法律具有限制個人自由的社會功能。

 (六)促進社會安定   原始社會,因為沒有成文法律,沒有生活法則,故亂象叢生,常有你爭我奪,強欺弱,眾暴寡的混亂現象,致民不聊生,紀律鬆弛;其後,雖然有宗教、道德、習慣所認同的行為規範,來拘束人類的慾念、貪婪與獸行,但畢竟力量薄弱,缺乏強制性。

法律誕生後,一方面可以拘束人類的社會行為,一方面得以強制力強制人類遵守,於是知法而違法者少,知法而守法者多,致社會日趨於安定、文明之狀態,人類的生活呈現欣欣向榮的景象,故法律有促進社會安定的社會功能。

(資料來源:劉作揖著,法學概論,臺北:三民書局印行,邑84年4月,頁10--13。

) 參六民主法治與自由平等   民主和法治是一體的兩面。

無民主即無法治,無法治亦無民主: 此所謂民主是法治的民主,不是無法無天的民主; 所謂法治是民主的法治,不是先秦法家所倡導的法治,也不是中共所謂的「社會主義法制」。

  民主或民主政治(democracy)乃是主權為人民所共有、政治為人民所共管、權利為人民所共享的一種政治制度及生活方式。

  法治是以憲法、法律規定主權在民、共管政治、共享權利,並依法實行。

主權在民,是民主政治的通義。

主權在民落實於人民經由選舉、罷免、創製、複決等權的行使所為的政治參政。

政治參與的主要目的是要使人民能夠當家作主,及其享受各種自由權利得到確切的保障。

將共有主權、共管政治、共享權利規定於憲法和法律,並由政府來實行,民眾來實現,便是制度化。

制度規範和塑造生活方式,此種生活方式的主體是人民,人民共有主權、共管政治、共享權利是生活方式的內容和特徵。

  主權在民,為民主國家之所同; 人民共管政治及共享權利,民主國家同其原理而異其安排。

(資料來源:馬起華著,民權主義與民主憲政,國立編譯館主編,臺北:正中書局印行,民81年(初版),頁435。

) 三、參考書目: 書名 作者 出版社  地點 出版時間 法學緒論 韓忠謨 自刊 臺北 民國71年12月(9版) 中華民國憲法精義(表解) 謝瑞智 文笙書局 臺北 民國78年3月(增訂版) 中華民國憲法新論 薩孟武 三民 臺北 民國76年10月(6版) 中華民國憲法論 管歐 三民書局 臺北 民國79年9月(三修訂版) 最新六法全書 張知本、林紀東編 大中國圖書公司 臺北 民國85年9月(修訂版) 法學緒論 林紀東 五南圖書公司 臺北 民國85年10月(初版20刷) 法學緒論 鄭玉波 三民書局 臺北 民國79年1月(三修訂5版) 民權主義與民主憲政 馬起華 國立編譯館主編正中書局印行 臺北 民國81年(初版) 法學概論 陳惠馨 三民書局 臺北 民國84年7月 法學概論 劉作揖 三民書局 臺北 民國84年4月 法學辭典 薩孟武等編纂 國立編譯館 臺北 民國81年10月(再版) 生活與法律 李永然等 永然出版社 臺北 民國85年1月(初版) 民主與法治漫畫 臺灣省教育廳 每學年度 四、教學媒體: 類別 名稱 來源 電影片 (1)規則與法律 臺灣師大視聽教育館M58-1 錄影帶 (2)新聞眼一我們是一等國民嗎? 公共電視 錄影帶 (3)新聞眼一日常法律須知 公共電視 錄影帶 (4)無所不談一法治觀念的培養 公共電視 錄影帶 (5)法窗夜語一維護社會秩序 公共電視 錄影帶 (6)國際瞭望一民主與法治 公共電視 錄影帶 (7)現代人的法律觀一李永然主講 社會大學系列講座A44 五、可供諮詢與協助的機構: 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1.台北市教師研習中心法律顧問 陽明山建國街2號 02-8616942 2.法務部保護司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02-3146871 3.國家圖書館參考諮詢組 臺北市中山南路20號 02-3619132轉206207 4.各大學法律服務社 各大學校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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