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動物保護」立法的一大步 - 關懷生命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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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立法院第三屆第四會期經濟、內政及邊政與司法三個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第一次併案審查「動物保護法草案」,對於在立法院諸多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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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動物保護」立法的一大步
由guest在週四,1998/01/01-00:00發佈
作者:
法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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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立法院第三屆第四會期經濟、內政及邊政與司法三個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第一次併案審查「動物保護法草案」,對於在立法院諸多待審法案中,這算是小小的一步,但對於動物保護與人道教育來說,卻是歷史上的一大步。
開創契機將「動物保護法」排入議程者,為當會期經濟委員會的召集人蘇煥智立法委員,他在百次審查會中,針對法案的大體討論表示:「動物保護法草案」是個影響層面非常廣的民生法案……由口蹄疫事件延伸的狂犬病疑慮、各種流浪犬貓的問題等等,已牽涉公共衛生的議題……在全國二千一百多萬的人口中,飼養動物的家庭佔了一半,因此我們覺得這個法案非常重要。
隨後,行政院農委會主任委員彭作奎並就「動物保護法草案」的立法緣起與經過作了以下說明:
一、八十一年間國內發生數起犬隻咬人事件,引起社會關注,制定相關法律成為各界殷切期待。
二、八十二年二月四日行政院函示農委會著手研訂。
三、八十三年初,為順應世界保護動物潮流,農委會成立「動物保護法起草小組」,聘請學者專家、畜牧獸醫團體、民間保護動物團體及相關行政機關代表為委員,計二十一人,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正式召開第一次起草委員會議。
經四次會議討論後完成初稿。
四、草案初稿經送農委會法規會,經四次法規委員會議,完成審議。
但因動物保護團體對於草案中動物競技、實驗動物之管理及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動物保護諮詢委會等問題尚有爭議,乃再邀請起草委員會檢討爭議性條文,達成共識完成修正。
於八十五年三月十一日報請行政院審議。
五、行政院召集各相關部會,歷經五次審查及修正,於八十六年一月三日行政院第二五○九次院會修正通過,前於同月十八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上述由農委會起草,經行政院會通過再送交立法院審議之「動物保護法草案」,其原始起草人為台灣大學獸醫系葉力森教授,以及理律法律事務所蔣大中律師。
另外,與行政院版同時併案審查的民間版「動物保護法草案」,亦係以葉老師及蔣律師之原始草案為藍本,參考農委會之草案,在立法委員沈富雄召集各動物保護團體、獸醫專家等共同協商討論之後完成;並由四十二位委員聯署,於八十五年六月七日正式向立法院提案。
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前述三委員會第二次審查「動物保護草案」,並開始進行逐條討論,主席為排案審查之召集委員郁慕明。
十二月十八日,立法院第三次審查「動物保護法草案。
」,就行政院版而言,當天審查完成至第十一條,就民間版(沈富雄委員版)而言,則為第14條。
至此,大家所期待的「動物保護法草案」,就立法程序而言,已有初步結果。
法律、教育及獸醫之專業與倫理,為動物保護運動的根本大計,各界共同推動「動物保護法草案」至今,除應感謝原始起草人葉力森老師與蔣大中律師之辛苦,農委會與環保署相關官員之共識外,對於立法委員之提案及審查時所付出之心力,各界亦應給予肯定與鼓勵。
藉此機會,我們特別整理摘引下述在立法院審議的過程中,立委們充滿睿智與人道精神或已掌控重點之發言記錄,與讀者們分享:
第一次聯席審查--大體討論(86.9.22)
顏錦福委員:
我們已進入真正的文明人時代。
以往我們關心人尚且來不及,根本無暇顧及動物。
可是,對於動物遭到虐待或流離失所,很多悲天憫人之人皆寄予非常的同情。
但今天的會議應屬遲來的正義,因為八十二年發生犬隻咬人事件後,大家才注意此問題。
其實立法之本身若始於此,並非真正地為動物的下場或生活環境考慮,而只是因流浪犬的氾濫對人的生態、安全發生立即的危險才有此法之出現;在文明的社會中,有許多人疼愛寵物不亞於自己的孩子,因此我們有必要在此檢討有關保護動物的問題。
「動物保護法」規定要設置保護檢查人員,雖然有部份是義工,但若無一專責機構,連去招募義工都不可能。
蕭金蘭委員:
在制定動物保護法時,不應該只規範流浪狗的問題,其他的動物以及所造成的污染應該都列入管理處罰的範圍內。
劉盛良委員:
除了貓、狗外,既然雞、鴨、豬都可以是寵物,那麼宰殺牠們就是一件慘無人道的事,將來有無可能先將牠們電擊之後再宰殺放血?
高惠宇委員:
十分感謝召集委員在開議之初便願意先審理動物保護法。
此法若能通過,則中華民國除了經濟奇蹟之外,還有一項值得人稱道的,便是對人道主義的彰顯。
蘇煥智委員:
請問將來犬隻要如何減量?是否要仿照其他國家,限制飼養的數量?是否要規定飼養第二隻以後必須申請許可?對於飼養動物之交配、繁殖是否要有若干強制的規定?是否要有強制結紮之類的規範?這些都是很根本的問題;你們(指農委會)祇決定進行撲殺,卻未作減量計畫,這有何用?在沒有登記制度、登記機構的情形下,如何達到減量呢?你們立法的本身就沒有減量或控制量的計畫。
傅(山昆)成委員:
我國過去在上海時代早就實驗過跑馬、賭馬、賽馬等活動,但是卻沒有好下場。
有些人認為這類活動的目的是提倡騎馬運動,然而實際上騎馬運動與賽馬毫不相干。
賽馬不是普通的騎馬運動,賽馬的騎師需要特別的技術,所以賽馬是一種賭博,對社會相當不好。
馬戲團的表演要不是以暴力虐待動物,強制動物表演或學習一定的動作;要不就是現實的利益交換,例如海豚在表演後才可以吃一條魚,或是在表演前先挨餓二天,表演時才可以吃得到食物。
羅傳進委員:
人類飼養與利用動物的時間已經非常久了,因此,動物始終被視為可供人類恣意利用剝削的東西,對於這些動物而言牠們是毫無生命的尊嚴。
動物不只是物,牠們與我們人類相同是擁有血肉之軀,且和我們一樣會感受傷害及痛苦,一樣是會恐懼與抗拒死亡到來的生命體。
在國內居民普遍缺乏尊重動物生命的觀念下,過當的利用動物將習以為常,如此不僅侵害了動物權.甚至對人類本身道德精神的正常發展,都會有極大的負面作用。
基於愛護動物之精神,對需要宰殺之動物,應儘量減少動物之不適、恐懼及痛苦,又實驗動物之使用,亦為國際間極為重視之一環,但我國目前尚缺乏管理之規定,另飼養寵物亦會造成極大之環境污染、安全危害與病媒之傳染的問題。
目前已有五十三個國家制定有關人為飼養動物之保護法律,在世界保護動物的呼聲漸高之際實應制定專法,以為保護及管理人為飼養動物之依據。
據台北市環保局提出的統計,每年流浪犬出現的高峰是在暑假過後、學童開始上學之際,家中狗兒無人照顧而任其流浪街頭,這是一種非常不好的兒童教育,會養成他們沒有責任心及對生命的不尊重。
棄犬的最終處置系統一直未見建置,就算清潔隊員能以較人道方式捕犬,也無濟於環保改善,唯有建立各項流浪犬管理與福利政策的法源依據才是治本之道。
農委會曾發布狂犬病可能流行的警告,使得許多無法取得疫苗的飼主將寵物拋棄,導致街頭流浪動物的數量增加;而農委會雖然沒有「全面」,但也是「經常性」地撲殺,不但耗費成本,效果也可能不彰,因此希望推動「動物保護法」,從立法開始預防狂犬病的發生。
針對農委會所提之「動物保護法案」草案中,明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的動物項目,本席也非常贊同,因能避免業者假借經濟目的任意殺害動物。
面對流浪狗與人爭生活空間、台灣經濟動物、實驗動物之處境,深表支持「動物保護法草案」的設立。
陳傑儒委員:
有人認為今天審議的動物保護法草案與人沒有直接的關係。
事實上,社會上有很多人都很關心這個法案,認為應儘速加以通過,為動物的飼養、繁殖及保護提供可供遵循的法律依據。
各國歷史文化對於動物之間的搏鬥均有所不同。
本院經濟委員會的委員曾於休會期間至西班牙參觀鬥牛,很多人看了這個如此殘忍的體育活動之後,當場就淚流滿面。
但是有些書籍,比如海明威的小說,將其描述成神聖的祭典,非常地讚揚。
但以東方人的文化觀點,卻是非常殘忍的,這是人與動物的不公平搏鬥;我們在電影上看到的非常簡單,只是用一塊紅布去挑起牛的好鬥性。
其實牛在進場前,便先被捕了幾槍,失去了力量後,人才用劍去鬥牠。
所以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明文規定,不發行動物性競技之各種彩券。
而國民黨政策會在第二屆第五會期政策協調會中亦決定:現階段社會情況,不宜有聲色犬馬之活動。
陳癸淼委員:
動物保護法是為大家所關心的,幾乎大多數的個人與家庭都跟動物有關係。
很多人談到賽馬,基本上本席並不贊成。
澎湖窮的要死,大家都說要搞賭場,以前我也鼓吹過。
現在快實施了反而「近鄉情怯」,連議會要同蕭院長陳情我也不參加了。
本席之不贊成賽馬是從「賭」的角度,而不從保護動物來看。
像奧運的馬可也是天天訓練,外國的騎兵隊也是如此。
而賽馬的馬可是發財用的,那是非常保護的。
所以本席是怕引起瘋狂賭博,台灣的職棒賭博被抓便賭到美國職棒去了。
台灣的賭風是非常可怕的。
農委會副主委林享能:(主管官員當日亦做了相當程度的政策宣示)
1.有關狂大病部份:
現在台灣地區並沒有狂犬病的發生,自民國四十七年有狗的病歷報告、民國四十八年有人的病歷報告之後,台灣就已經宣布為沒有狂犬病的地區,但是台灣附近的中國大陸、東南亞卻都是狂犬病的疫區。
如果台灣有狂犬病的發生,對我們將是非常大的危機,需要立即應變。
2.有關人道處死:
所謂「人道處死」,國際間有一個普被接受的規範,比如用一氧化碳或注射麻醉藥劑,可迅速致死以減少痛苦至最低限度。
亦即從捕捉、收容、處理、焚化,每個過程皆須符合人道方式。
3.有關收容所:
在行政院版本中,捕捉後留置七天,公告以認領。
這是政府的收容。
至於民間愛犬人士的收容,本法亦規定省市政府應訂立獎勵措施,鼓勵民間設立動物收容所。
現有的收容所有些已不符時代需求,我們一定會要求農政單位協助找到合適地點。
飼主應注意其所管領動物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等,此部份屬於動物之基本生存條件。
趙永清委員:
動物表演背後隱藏著血腥、殘酷的事實,訓練過程中對動物加以監禁、虐待、殘殺,例如,訓練熊站立,是以將熊掌燙傷的方式強迫訓練;由於表演場地不斷的更換,動物需隨之不斷遷徙,對動物而言,亦相當難以適應;我們不應該抱持著人比其他動物優越的觀念,所以我們也不應該說動物是被人所占有與管理的。
蘇煥智委員:
針對生物科技研究可能破壞大自然生態的倫理秩序,動物保護法應否制定條文加以規範,確實是我們有必要認真思考的。
其實,有關生物科技研究製作豬、羊等複製動物甚或造成無頭豬,本席認為在本法中加以規範並無不適當之處。
因為整個大自然的秩序在此處作一些規範確實具有特定的意義。
目前農政單位對於我國已具備某些生物科技頗為自得,認為未來無頭豬或複製豬、牛、羊也許可供器官移植之用,個人倒認為這些並不適當。
無頭豬到底祇是一個「物」抑或是有生命的東西?若是物,本席懷疑它被移植的可能性;若它是有生命的東西基本上本席很難接受這樣的狀態。
陳其邁委員:
有關生物科技範疇部分,應另外專門立法加以規範。
王雪峰委員:
目前許多生物科技的做法上早已破壞自然生態的平衡,關於生物科技能夠發展到什麼程度?應如何受限?到底未來的複製動物或複製人是否為政府現行政策所允許?均有待我們另立專法加以規範。
第三次聯席會審查(86.12.18)
陳鴻基委員:
飼養動物,應免於不必要之痛苦、恐懼及傷害,這是保護動物最基本之規定。
彭紹瑾委員: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並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虐待、騷擾或傷害。
蔡明憲委員:
狗若侵害他人,我們並不能完全判斷到底是有意或無意。
因此無論如何,飼主都應負責任。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簡錫(土皆)委員:
不能說各國有賽馬,我國就可以引進;應該說幸好今天我國沒有賭馬,所以賭風才不會蔓延;或許有人會說,賭博是人的本性,予以開放,反而好管理。
如果過去約六合彩或大家樂被合法化,則台灣早就完蛋了,正是因為它沒有合法化,所以賭風才沒有一波一波地擴散出去。
現在絕對不能開放賽馬,否則賭風會越來越猖狂,屆時家庭、社會所受到的負面影響便難以估計,其所導致之投機、不負責任的人將越來越多,最後台灣便不再具有世界競爭力。
要賽馬完全與賭博行為無關,這是很困難的。
譬如:甲地有馬場進行跑馬,然馬場內無人賭博,但是競賽過程現場轉播到全國,若乙公司從事此種賭博行為,其使可明正言順叫他人看電視賭博。
賭博行為有機密的和開放的,如果依照行政院版通過,因法案中藏有許多漏洞,使可使許多人進而從事賽馬的賭博行為,本席對於林副主任委員一再支持賽馬,感到十分不高興。
高惠宇委員:
財政部可以另找他法增加稅收,而不必用動物競賽來做為增加稅收之工具。
蔡明憲委員:
如果成年人手上有閒錢而欲賭博,我國一星期有五天半的股票市場就足以讓其宣洩了。
以我國股票短線交易盛行,運轉量是全世界股票市場的十倍而言,其實國人早已在進行一場轟轟烈烈的賭博了,而且一星期有六次,本席認為,這樣已經夠了,不必再去賽馬。
沈富雄委員:
所謂的「賽」都含有賭博,也就是賭機率,但世界上很多東西都可以拿來賭機率,不一定要藉動物來賭。
因篇幅所限,許多立法委員所發表的言論我們僅能做簡要摘述與整理,讀者若欲了解全部發言內容,請參閱立法院公報第86卷第35期、45期(下)及57期(下)。
「動物保護法草案」雖已在立法院委員會的階段進行審查,但由於(87)第五會期一向以審查政府預算為主,最後(第六)會期,多數委員又將準備競選事宜,是否能於今年底之前通過,仍在未定之數,我們除了希望行政及立法部門,體察民意與國際潮流之趨,也希望關心台灣動物與社會的讀者們主動關心,或電詢,或寫信給您所支持的立法委員,表達關切與支持動保法,特別是在同伴動物外,較不為人注意的,有關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及利用動物競技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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