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法規專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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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必填欄位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一)所得稅法第43條之2[PDF](二)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PDF](三)相關解釋函令序號發布單位發布日期文號內容摘要1財政部100.9.26臺財稅字第10000367210號令(PDF)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4條第 2項有關營利事業之關係人負債免納入關係人負債範圍之規定。

2財政部101.3.15臺財稅字第10000454370號令(PDF)核釋「所得稅法」第43條之 2規定,營利事業向國內非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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