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展場申請及使用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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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曾於本處展出之個展,應自該次展畢日滿二年後,始得再度申請同一個展創作人作品之展覽。

但有賸餘檔期者,不在此限。

(四)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二月底,或五月一日至六 ... 目前線上:944人,瀏覽人次:67719229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展場申請及使用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並推廣文化藝術展覽 活動,受理本處展場申請及審查,完善展覽場地之使用管理制度,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展場:指1展廳、2展廳、3展廳、4展廳、一樓藝廊及三樓藝 廊。

(二)申請展:指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申請使用本 處展場,舉辦未對外販售門票之展覽。

(三)售票特展:指國內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申請使用本處 展場,舉辦對外販售門票之展覽。

(四)個展:指展出之作品為單一自然人創作之展覽。

(五)聯展:指展出之作品為二以上自然人分別創作或共同創作之展覽 。

三、依本注意事項申請展出之作品,以水墨畫、書法、油畫、水彩畫、膠 彩畫、版畫、雕塑、篆刻、美術設計、工藝、陶藝、攝影、綜合媒材 及其他展品為原則。

四、申請展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應採通訊書面方式申請,其申請書(如附件一)自本處網頁(ww w.cksmh.gov.tw)下載或至本處索取。

但政府機關(構)、學校 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函文申請,免填具申請書。

(二)申請人得採掛號郵寄或親送辦理,逾期得不予受理;掛號郵寄者 ,收件日期以郵戳為憑。

申請文件、資料有缺失者,本處得通知 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三)曾於本處展出之個展,應自該次展畢日滿二年後,始得再度申請 同一個展創作人作品之展覽。

但有賸餘檔期者,不在此限。

(四)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二月底,或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申請當年 度賸餘檔期及次二年度檔期。

(五)申請展之每一展覽檔期,包括佈展及卸展,至少十四日以上。

但 空檔日數未滿十四日者,不在此限。

附件一-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申請展申請書 五、申請展之申請人,應繳交下列文件、資料。

但政府機關(構)、學校 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函文及其他相關資料代之: (一)申請展申請書。

(二)代表作品清單(如附件二)。

(三)代表作品之數位影像檔光碟;其應附作品圖檔件數如下: 1.個展:作品圖檔十件。

2.聯展:作品創作人十人以下者,每人各繳作品圖檔五件;十一 人以上者,每人各繳作品圖檔三件。

(四)申請聯展者,應檢附作品創作人參展名冊。

(五)申請人非作品所有人時,應檢附所有人授權書。

申請展為下列展覽之一者,得以展覽企劃書、比賽簡章或其他文件、 資料,取代前項第二款代表作品清單及第三款作品光碟: (一)比賽徵件成果展。

(二)學生畢業展。

(三)其他無法預先提出作品創作人姓名或代表作品圖檔者。

(四)非藝術作品展覽性質之特定主題展。

(五)其他特殊性質之展覽。

附件二-代表作品清單 六、本處受理申請案後,於每年三月及七月召開定期展覽審議會(以下簡 稱展審會),或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展審會進行審查。

但前點第二項申 請案或有特殊情形者,得由本處逕為審查,免召開展審會。

展審會之設置及運作,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展覽審議會設置要點 之規定辦理。

七、前點申請案經審查並簽核後,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於本 處網站公告通過名單;受通知審查通過者,應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 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繳納場地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

除有特殊原因且尚有檔期或展場得予調整者外,申請人不得要求變更 檔期或展場;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或本處因政府政策或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致須休館時,本處得退還休館天數之場地使用費。

八、申請展之場地費用,規定如下: (一)應繳之費用項目: 1.場地保證金:應於本處通知期限內繳清保證金全額;無違反本 注意事項者,展畢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2.場地使用費:當年度檔期申請案,應依本處通知期限內繳清場 地使用費全額;次年度檔期申請案,應於本處通知期限內繳納 五成場地費,餘額於展場使用首日四個月前繳清。

(二)未依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或保證金,經通知仍未於期限內繳交者 ,視為放棄,本處得逕予取消檔期,申請人不得異議。

(三)場地使用費逾期繳納者,依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繳納下列滯納 金及利息: 1.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 者,移送強制執行。

2.應納規費,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人繳納之 日止,依規費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 息,一併徵收。

九、申請展經審查通過且申請人已繳納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者,其取消程 序,規定如下: (一)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無法如期展出時,申請人應於展場使用 首日四個月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本處取消,本處退還百分 之五十之保證金及全額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

但本處書面通知審 查結果時間,距展場使用首日未滿四個月者,依該書面通知所載 之得取消展覽期限辦理。

(二)有前款情形,未於規定期限內通知取消展覽者,本處不予退還全 額保證金及百分之五十場地使用費,且一年內不受理其展覽場地 使用申請。

(三)因天災、事變、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作品創作人死亡、重病, 或其他特殊事由,申請人或代理人檢附證明文件通知取消展覽者 ,得申請退還所繳全額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

十、申請展之場地使用費,優惠規定如下: (一)學生畢業展:酌予減收,至多減收百分之五十。

(二)公益展覽:個展作品創作人或聯展作品創作人達半數為身心障礙 、原住民、更生受保護人或符合社會救助法適用對象者,酌予減 收;使用4展廳或三樓藝廊者,至多減收百分之九十,使用其他 展場者,至多減收百分之七十。

前項優惠額度,得於依第六點第一項規定審查時,併同綜合考量展覽 規模、品質、申請人以往辦理展覽之評價,或其他特殊事由,依個案 情形審酌處理。

十一、本處與申請人合作辦理展覽者,其對象、方式及優惠之規定如下: (一)合作辦理之對象為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且免費提 供民眾參觀,並應函文向本處提出合作辦理及其方式。

(二)合作辦理方式包括減收或免收場地使用費、提供相關必要之協 助。

(三)本處得依下列規定減收或免收場地使用費: 1.由本處與申請人共同主辦或合辦:免收或收取百分之三十場 地使用費。

2.由本處協辦或以其他方式合作:收取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 十場地使用費。

前項辦理方式及優惠,得於準用第六點第一項規定審查時,一併做 成結論建議之。

合作辦理單位應按合作方式,依本處同意之格式,將本處列名登載 於新聞稿及其他文宣資料。

十二、售票特展之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請使用本處展場辦理售票特展者,應於本處公告之受理期間 內,檢具特展企劃書,函文向本處提出申請。

(二)特展企劃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營運能力之說明:特展相關單位簡介、申請人登記資料、辦 理展演活動經驗或其他相關資料。

2.特展內涵:展覽內容規劃、展覽特色、重點展件、展覽資訊 、展區規劃。

3.其他:展覽效益、行銷策略、周邊商品規劃、藝文推廣活動 規劃及預計參觀人數。

(三)本處受理售票特展申請後,經內部初審特展企劃書內容符合前 款規定者,得於二個月內召開特展審查會進行審查。

(四)售票特展申請案經前款特展審查會審查並簽核後,應以書面通 知申請人審查結果;排序第一順位者,得優先選擇展場。

十三、售票特展之申請人,經本處通知展場及檔期安排者,應於本處通知 之期限內,與本處簽訂協議書,並繳納訂金;屆期未簽訂協議書或 未繳足訂金者,視為放棄場地租用。

前項申請人經與本處簽訂協議書者,至遲應於場地使用首日一個月 前,簽訂場地租用契約;其應繳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場地保證金:應於場地租用契約規定期限內繳清保證金全額; 無違約者,展畢後無息退還全額保證金。

(二)場地使用費:應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 費標準繳納場地使用費;其繳費期數及期限,於契約定之。

(三)其他費用:臨時用電費用、延長卸展或展場開放時間之場地使 用費、商品販售收入之權利金及其他因場地使用衍生之額外費 用;其他費用之計算及繳費規定,於契約定之。

訂金得轉用為前項第二款場地使用費;未轉用者,本處應無息退還 。

但已簽訂協議書而未簽訂場地租用契約者,訂金不予退還。

第一項申請人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於展場使用首日六個月前,以書 面通知本處取消者,退還百分之五十訂金;逾期通知者,訂金不予 退還。

但簽訂協議書時間,距展場使用首日未滿六個月者,依協議 書規定期限辦理。

十四、展場使用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本處因公務或業務上之需要,得通知申請人調整檔期或展廳, 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因而取消展覽者,其已繳納之場地使用 費及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縮減檔期者,其場地使用費按縮 減日數退還。

(二)展出作品有違反法令或有背公序良俗者,本處得拒絕展出或逕 行撤下該展出作品。

(三)申請展之現場,不得有售票、標價、買賣或其他商業行為。

(四)展出作品得裝裱者,展品裝裱完善,始得展出。

(五)展覽之佈置及宣傳事項,依附件三之規定辦理。

(六)展出期間,派員到場維護展品安全及解答觀眾詢問;作品遭毀 損或遺失者,本處不負賠償責任。

(七)依本處規定及管理人員之指導使用場地;未依規定致人員傷亡 或設備損壞者,負賠償責任。

(八)於使用期間屆滿前,將一切自有之物件搬離,並回復原狀;未 復原者,由本處代為履行,並由申請人繳納其所衍生之費用及 違約金。

(九)本處依本注意事項,通知申請人限期應繳納之違約金及其他所 衍生之費用,申請人屆期未繳納者,由保證金抵繳,不足之數 仍應補繳。

(十)展出作品均應投保產險,並負運送、保管之責;展場內有未投 保之展品,因事故致損毀者,本處不負賠償責任。

(十一)基於教育推廣,本處就展覽活動,有攝影、錄影、出版、播 放、宣傳、教育、推廣或其他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

(十二)將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列為指導單位、主協辦單位、 贊助單位或其他對外宣傳單位者,本處得要求申請人於展出 前,提出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同意列名之證明文件; 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不得列名。

(十三)需販售展覽專輯或文化創意商品者,於展場使用首日二週前 ,逕洽本處博物館商店辦理。

(十四)以聯展名義提出申請,並經審查通過者,其作品創作人,以 本處審核通過之參展名冊所載者為限。

(十五)增加聯展作品創作人者,至遲於展場使用首日二個月前檢附 相關文件、資料,申請修正參展名冊,經本處審核通過後, 始得增加,並以一次為限;變更人數超過原參展名冊之半數 者,應重新申請及送審。

附件三 十五、申請人違反本注意事項,經本處開立勸導單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處違約金新臺幣五千元或採取其他處置措施。

經處違約金三次仍未改善者,除追繳相關衍生費用外,本處不退還 全額保證金,並得於二年內不受理其展覽場地使用之申請。

佈卸展,應依本處指定或同意之時間進行;未經同意逕行變更佈卸 展時間,經勸阻無效者,其場地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得於二年內不 受理其展覽場地使用之申請。

十六、本注意事項有未盡事宜者,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申請使用 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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