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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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型車:車位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長五點二五公尺以上;車道寬度單車道三點五公尺以上,雙車道五點五公尺以上;內側曲線半徑不得小於五公尺。

三、 ... 民國110年11月13日星期六05時56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現在位置:首頁>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中央現行法規 法規類別: 行政/交通/公路 名  稱: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3日 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85014436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至第七條條文及第六條附件 附件下載 1. 附件-大型車、小型車、機車.pdf 修正內容 [修正]第四條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供機車停放者,應臨接三點五公尺以上實際寬度之道路;供小 型車停放者,應臨接六公尺以上實際寬度之道路;供大型車停放者,應臨接十公尺以上實際 寬度之道路。

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其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小型車得 為五公尺以上;大型車得為六公尺以上。

前項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不含退縮),應維持聯通同寬或較寬之聯外道路寬度。

 [修正]第五條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地面層出入口規定如下: 一、應距順向道路交叉口五公尺以上。

二、臨接道路未設置人行道者,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一點五公尺以上。

但兩側基地尚未開發 且未留設人行空間,或兩側建築物無退縮且無設置騎樓等人行空間,並經地方主管機關 認定無礙行人通行安全者得免退縮。

三、應自建築線後退二公尺之汽車出入口中心線上一點至道路中心之垂直線左右各六十度以 上範圍,無礙視線設置緩衝空間(含人行道)。

四、出入口至車輛管制設施應至少規劃停等空間(不含人行道)。

小型車為六公尺乘六公尺 ;大型車為六公尺乘十二公尺。

但設有內藏式轉盤或車位鎖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建築線,於申請設置無建築物之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時,得以道路 境界線代替之。

申請無建築物之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其土地臨道路側無設置實體人行道,且設置六個以 下小型車停車位,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人通行安全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款及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修正]第六條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停車位大小、車道寬度及曲線半徑規定如下,並例示如附件: 一、大型車:車位寬度四公尺以上,長十二公尺以上;車道寬度十公尺以上;內側曲線半徑 不得小於十公尺。

二、小型車:車位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長五點二五公尺以上;車道寬度單車道三點五公尺 以上,雙車道五點五公尺以上;內側曲線半徑不得小於五公尺。

三、機車:車位寬度零點七公尺以上,長二公尺以上;車道寬度一點五公尺以上。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者,不受前項車道寬度及曲線半徑規定之限制。

汽車運輸業者申請設置第一項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專供該業車輛停放者,其車輛通行車 道之面積及其停車位大小,應符合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規定。

[附表]附件-大型車、小型車、機車 [修正]第七條機械式或塔台式臨時路外停車場之設置,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附設停 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體式臨時路外停車場之設計、施工、構造及材料設備規格依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前項立體式臨時路外停車場供機車停放使用時,其車位大小、車道寬度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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