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二、小型車:車位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長五點二五公尺以上;車道寬度單車道三點五公尺以上,雙車道五點五公尺以上;內側曲線半徑不得小於五公尺。
三、 ...
民國110年11月13日星期六05時56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現在位置:首頁>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中央現行法規
法規類別:
行政/交通/公路
名 稱: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3日
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85014436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至第七條條文及第六條附件
附件下載
1.
附件-大型車、小型車、機車.pdf
修正內容
[修正]第四條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供機車停放者,應臨接三點五公尺以上實際寬度之道路;供小
型車停放者,應臨接六公尺以上實際寬度之道路;供大型車停放者,應臨接十公尺以上實際
寬度之道路。
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其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小型車得
為五公尺以上;大型車得為六公尺以上。
前項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不含退縮),應維持聯通同寬或較寬之聯外道路寬度。
[修正]第五條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地面層出入口規定如下:
一、應距順向道路交叉口五公尺以上。
二、臨接道路未設置人行道者,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一點五公尺以上。
但兩側基地尚未開發
且未留設人行空間,或兩側建築物無退縮且無設置騎樓等人行空間,並經地方主管機關
認定無礙行人通行安全者得免退縮。
三、應自建築線後退二公尺之汽車出入口中心線上一點至道路中心之垂直線左右各六十度以
上範圍,無礙視線設置緩衝空間(含人行道)。
四、出入口至車輛管制設施應至少規劃停等空間(不含人行道)。
小型車為六公尺乘六公尺
;大型車為六公尺乘十二公尺。
但設有內藏式轉盤或車位鎖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建築線,於申請設置無建築物之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時,得以道路
境界線代替之。
申請無建築物之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其土地臨道路側無設置實體人行道,且設置六個以
下小型車停車位,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人通行安全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款及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修正]第六條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停車位大小、車道寬度及曲線半徑規定如下,並例示如附件:
一、大型車:車位寬度四公尺以上,長十二公尺以上;車道寬度十公尺以上;內側曲線半徑
不得小於十公尺。
二、小型車:車位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長五點二五公尺以上;車道寬度單車道三點五公尺
以上,雙車道五點五公尺以上;內側曲線半徑不得小於五公尺。
三、機車:車位寬度零點七公尺以上,長二公尺以上;車道寬度一點五公尺以上。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者,不受前項車道寬度及曲線半徑規定之限制。
汽車運輸業者申請設置第一項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專供該業車輛停放者,其車輛通行車
道之面積及其停車位大小,應符合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規定。
[附表]附件-大型車、小型車、機車 [修正]第七條機械式或塔台式臨時路外停車場之設置,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附設停
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體式臨時路外停車場之設計、施工、構造及材料設備規格依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前項立體式臨時路外停車場供機車停放使用時,其車位大小、車道寬度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設置。
:::
.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
電話:1999(非臺北市02-27208889) 傳真:02-27596695、02-27593266
單一陳情:https://hello.gov.taipei/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本局信箱係處理與系統相關之問題,其餘市政問題請至單一陳情系統反映。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如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之臺北市法規資料係由本府各機關所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繕打製作,若與本府公報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本府公報刊載之資料為準;
有關中央法規資料係由本系統於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網站所發布之法規資料蒐集繕打編排製作,若與政府公報或各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
不同,以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刊載之資料為準。
如有文字疏漏之處,敬請告知本網站管理人員,我們會即刻修正。
本月造訪人次
15348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516819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5622071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53698257
本網站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維護
更新日期:2021/11/13
延伸文章資訊
- 1函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歷次審議決議 ...
機車設置超過四○○輛宜設置專用出入車道,且其出入口寬度宜大於二‧五公尺。機車坡道寬度設計,單車道淨寬宜至少為二公尺,雙車道淨寬宜至少為三‧五公尺; ...
- 2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 - 都市設計審議
4. 汽、機車混合車道之人行道出入口寬度,應比照汽車車道寬度設. 計(總設置之汽車數量小於50 輛以3.5 公尺設置為原則、50 輛. 以上則以5.5 公尺設置為原則),車道坡度應 ...
- 3臺北市建築執照有關汽機車出入口面臨道路開口設計審查原則
(一)建築基地汽機車出入口臨接道路設置開口在二處以上。 (二)汽機車共用一處開口,汽車停車位未達五0輛,開口寬度大於四.五公尺,或汽車 ...
- 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六、主要道路:指都市內之省道、市道、縣道、區道及鄉道或連接鄰近市(鄉、鎮、區)間之主要幹線道路。 ... 二、機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 5正本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率宜小於1/8並鋪設防滑材料,車道出入口應加設警示設施。 3. 汽、機車混合車道之人行道出入口寬度,應比照汽車車道寬度設. 計,車道坡度應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