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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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序完成初階、進階及高階培訓,取得結業證書者,由本部列冊,提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後,納入人才庫。

前項納入人才庫之調查專業人員,自納入之日起每三年應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2年08月23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7月14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三)字第1100082461B號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1100714附件.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專業人員(以下簡稱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及建立調查專   業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人員留用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調查專業人員,指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   第二款資格,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三、本部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課程,其分級及辦理次數如下:   (一)初階培訓:每年一次。

  (二)進階培訓:每年一次。

  (三)高階培訓:每年一次。

  (四)精進培訓:每二年至少一次。

四、前點各款培訓之課程,依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定課程內容   ,規定如附表。

五、調查專業人員培訓資格如下:   (一)學校薦送願意擔任調查專業人員之現職教育人員。

  (二)志願報名並經本部審查通過者。

  前項培訓人員不得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違反本準則第七   條及第八條規定,經調查屬實之行為人。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得予以公差(假)登記及經費補助,受薦送人員之   培訓情形及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具體績效,學   校應辦理相關考核及鼓勵措施。

六、依序完成初階、進階及高階培訓,取得結業證書者,由本部列冊,提   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後,納入人才庫。

  前項納入人才庫之調查專業人員,自納入之日起每三年應至少參加精   進培訓一次,或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案例研討會(以   下簡稱相關案例研討會)一次。

七、本部調查專業人員列入人才庫之資料,包括姓名、性別、服務學校(   單位及職稱)、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帳號、可參與調查區域及學校層   級、調查案件件數及樣態、受訓歷程、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背景或外語   專長。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第   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八、本部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   (一)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每三年未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參加精進      培訓,或相關案例研討會。

  (二)自納入人才庫起每五年未有案件調查或處理任一申復案件。

  (三)曾為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違反本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      定,經調查屬實之行為人。

  (四)經檢舉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      ,致其認定事實顯有偏頗,並由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查      確認。

  (五)第九點第三項規定之情形。

九、本部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公告禁止擔任調查專業人員   一年:   (一)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參加精進培訓或相關案例研討會,無正當      理由缺席或未通過相關考核。

  (二)經檢舉有其他不適任情形,由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查確      認,非屬應自人才庫移除者。

  前項公告禁止擔任調查專業人員,應於公告禁止期間內完成第六點第   二項所定精進培訓或相關案例研討會,取得結業證書或通過之證明。

  未依前項辦理者,於禁止期間屆滿時,自人才庫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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