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警車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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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交工處):負責警察機關駐地周邊道路交通條件設置警車專用停車位之可行性評估事項。

三、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目前線上:286人,瀏覽人次:65523221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車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24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警察機關執行維護社會秩序任務所 需之停車需求,並兼顧公共資源使用分配之公平性,依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九十條第七項規定,特定本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各機關權責劃分 如下: 一、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負責審核所屬警察機關申請警車 專用停車位劃設數量、異動、當地民意協調及定期檢討等事項。

二、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交工處):負責警察機關駐地周 邊道路交通條件設置警車專用停車位之可行性評估事項。

三、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負責警車專用停車位 劃設、塗銷及列管等管理事項。

第三條本標準所稱之警車,指警察機關用於執行任務之警備汽、機車。

第四條警車專用停車位應設置於警察機關所屬建築物法定停車空間為原則,但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應緊急勤務需要於駐地周圍適宜道路路段劃警備汽、機車停車位 各兩格。

二、法定停車空間小於編制配置車輛數時,得依當地實際道路交通狀況 及公眾停車需求於駐地周圍適宜道路路段劃設警車專用停車位。

本標準發布後,新建之警察機關建物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五條警車專用停車位如有變更需求,應由警察機關陳報警察局,並由警察局 邀集當地里辦公室、交工處及停管處等相關單位辦理現場會勘,作為變 更依據。

第六條警察局應定期檢討警車專用停車位使用需求,如有減少者,函請停管處 塗銷;須增加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警車專用停車位嚴禁停放私人車輛。

第八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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