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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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增設停車空間,係指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書、建築技術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樓 ... 六輛計算;設機車停車設備者,每一停車空間以零輛計算。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自治條例 歷史法規: 民國100年09月01日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刪除) 第3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增設停車空間,係指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書、建築技術規則 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樓地板面積外所增設之停車空間。

第4條 依本自治條例鼓勵增設停車空間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 ΣFA)依下列公式計算: ΣFA=FA+△FAu+△FAd FA:建築基地基準樓地板面積,依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容積率核     計之樓地板面積。

△ FAu:地面層以上增設停車空間樓層之樓地板面積之和。

但每輛停車空         間換算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逾四十平方公尺;設機械停車設備者         ,每一停車空間換算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逾二十四平方公尺。

△ FAd:增設地下層之停車空間或增設有頂蓋地上層之停車空間允許額外         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 FAd=25×N×M≦0.2FA N :增設停車空間之停車數量(設機械停車設備者,每一停車空間以○‧     六輛計算;設機車停車設備者,每一停車空間以零輛計算。

每層增設     停車空間之停車數量小於十輛且總停車數小於申請戶數者,其 N  值     以零計算)。

M :鼓勵係數,如下表: ┌────────┬──────────┬──────────┐ │        使用分區│住      宅      區  │商      業      區  │ │    M值        │行      政      區  │                    │ │路寬            │機    關    用    地│市    場    用    地│ ├────────┼──────────┼──────────┤ │6m ≦ W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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