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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合併前台南市轄境內有關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如地面層整層設置停車空間,前經都委會決議得全部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故其有關停車空間之檢討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 \1000520_台南市建築執照建築法令複核小組第3次會議紀錄--提案5 主旨: 有關縣市合併後,原合併前台南縣轄境內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如地面層整層設置停車空間得否全部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詳如說明,提請討論。

(提案人:臺南縣建築師公會) 說明: 一、原合併前台南市轄境內有關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如地面層整層設置停車空間,前經都委會決議得全部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故其有關停車空間之檢討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每個車位僅得扣除40平方公尺之限制。

二、縣市合併後,有關前項所指都委會決議應係屬全市性原則規定,非屬各單一都市計畫地區單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且該都委會決議並未於縣市合併後做調整或廢止之紀錄,故有關原合併前台南縣轄境內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如地面層整層設置停車空間建請適用該都委會決議整層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

決議: 請台南縣建築師公會函請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原臺南縣轄區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如地面層整層設置停車空間時,得比照原臺南市轄區規定,全部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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