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條件、家庭年所得及財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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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資格 ... 跳到主要內容 首頁>住宅補貼>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 ::: 110年度住宅補貼專區 110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條件、家庭年所得及財產限制 回專區首頁 租金補貼專區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專區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專區 申請項目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申請人年齡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年齡限制之一: 已成年。

未成年已結婚。

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家庭成員住宅持有狀況 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申請時是否接受政府住宅補貼 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 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詳下表) 「家庭成員」包含哪些人 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 1.申請人。

2.申請人之配偶。

3.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4.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5.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6.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110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標準表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 家庭成員所得及財產均應低於下列金額 家庭年所得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家庭動產限額 家庭不動產限額 新北市 128萬元 5萬4,600元 410萬元 543萬元 臺北市 166萬元 6萬1,838元 653萬元 876萬元 桃園市 131萬元 5萬3,484元 289萬元 540萬元 臺中市 124萬元 5萬1,086元 289萬元 534萬元 臺南市 99萬元 4萬6,564元 289萬元 530萬元 高雄市 115萬元 4萬6,694元 289萬元 532萬元 金門縣 連江縣 97萬元 4萬2,357元 289萬元 413萬元 其他縣市 97萬元 4萬6,508元 289萬元 530萬元 申請自購住宅所得及財產標準以申請人戶籍地為審查依據。

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財稅資料顯示之家庭成員109年總利息所得,按1.035%之利率推算。

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家庭成員不動產以申請日之資料為準,採計之不動產為家庭成員持有非住宅之不動產(例如土地、廠房、倉庫等),但不採計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申請本次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

除本次申請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外,家庭成員另持有第二戶住宅者,不得申請本補貼。

動產 不動產 存款本金 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1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110年度申請案為1.035%)計算。

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土地 以公告現值為準。

房屋 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有價證券 以住宅補貼受理申請期間起始日之持有數額,按當日或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無收盤價者,按面額計算。

中獎所得 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但申請人為彩券商並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者,不在此限。

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 依申請人舉證之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

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確認為他人所有前,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

財產資料如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為辦理住宅補貼查核所需,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財產資料,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之義務。

但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若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有爭議時,以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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