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音樂節目也惹糾紛?取得翻唱授權的4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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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節目帶動起翻唱潮,像是歌曲《小幸運》、《南山南》等翻唱版本被瘋狂 ... 合法的授權溝通,但以法律上,創作者仍然有權利禁止利用人翻唱他的歌。
歌唱節目帶動起翻唱潮,像是歌曲《小幸運》、《南山南》等翻唱版本被瘋狂轉載,重新掀起歌曲熱度。
但也常看到新聞報導某某歌手翻唱知名作品觸法,遭到原作者控告侵權。
大家在看這些新聞的時候是不是看得霧煞煞?為什麼有些歌曲透過翻唱爆紅,有些卻惹上麻煩?音樂的「改作權」、「公播權」到底是什麼?這些專業名詞讓人讀得似懂非懂,看完還是搞不清楚為什麼這些行為會觸法。
近年隨著音樂節目越來越多,侵權的爭議案件屢見不鮮:
哈薩克歌手迪瑪希翻唱俄羅斯知名男高音Vitas的代表作《Opera2》,以高超演唱技巧擄獲觀眾心,拿下《歌手2017》第二集當晚觀眾投票第一名,又在中國電視春晚節目獻唱該曲,雖讓他爆紅、但也立刻引發爭議:《Opera2》的版權所有者Vitas和他的團隊向湖南衛視發起了訴訟,對迪瑪希在無授權情況下改編並演唱了《Opera2》表示抗議,認為迪瑪希已經嚴重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2014年,中國好聲音在使用《寂寞是因為思念誰》因沒找到版權方,雖用兩倍於市場價的價格留了人民幣4萬元,在網站上公示尋找創作人。
一直到2016年,版權所有者沈慶發現歌曲被使用、自己並沒有透過音協取得版稅,認為中國好聲音並未積極尋找版權方,因此提出賠償金額400萬元,正式進入訴訟。
2013年湖南衛視的《我是歌手》,歌手羽泉改編演唱《燭光裡的媽媽》將多處歌詞改編,也遭到詞曲創作人李春利的侵權指控。
例如「不願牽著您的衣襟走過春秋冬夏」一句詞,是李春利作為一個女兒,對即將長大,離開爸媽懷抱時的情懷,卻被修改成「好想陪在你的身邊,怎能走過春秋冬夏」,引發李春利憤而控告它不尊重創作者。
2011年,兩個農民工在宿舍裡唱汪峰的《春天裡》走紅於網路,影片點擊超過千萬次,後更受邀到央視春晚表演,搖身變成受追捧的草根歌手。
春晚後,他們的身價水漲船高,商演價格更達到人民幣3–5萬元。
原唱汪峰也從一開始的正面鼓勵轉為禁唱,停止授權兩人在任何大型演出、商業活動以及錄音作品中演唱自己的作品。
隨著版權意識的抬頭,電視台、商業利用也很少完全不顧版權,但究竟是漏了什麼環節呢?翻唱要怎麼做才能不侵權呢?
首先,須取得公播權利
一般歌曲著作有三公權:「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播送」,「翻唱」如果只是現場重新演繹、演唱出來,涉及「公開演出」,如果再對外傳送,涉及「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是像電視媒體的傳播、公開傳輸則是網路傳輸),只要將音樂透過公開的方式傳播,都需要依照播放管道來取得適當的權利。
但電視台內戲劇、節目、廣告…處處都需要音樂,每天播出的音樂數量之大,電視台沒辦法一一跟每個創作者取得授權;創作者也無暇控管所有可能播出他的音樂的管道,因次,通常會委由「著作權集管團體」來一併解決此問題。
因此,為了讓雙方都能輕鬆的處理這個問題,集管團體採用的做法是「每年向電視台收一筆費用」,當集管團體會員數越多、代表控管越多歌曲,越有資格向電視台收取較高的價格。
但以上述的新聞案例來說,迪瑪希翻唱Vitas的歌,難道湖南衛視沒有購買公播權嗎?根據湖南衛視的回應,他們每年都有固定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協)支付公播費用,但為什麼仍出現了爭議呢?
向對的人取得公播權利
雖然,集管團體可以成為協會內所有成員的代表,但電視台每天播放的歌曲這麼多,要怎麼確定這首歌是否屬於該集管團體管轄範圍呢?通常電視台會提供節目使用清單給協會,讓協會可針對收取的版權費進行分配,但歌曲名單上的創作者都會是同一個協會的人嗎?
當然不一定囉!此次迪瑪希翻唱Vitas的歌曲,Vitas不是中國音協會員,雖然國際協會之間可能會有姐妹會的情況,可以跨國收取版權費,但通常再一層層控管之下,創作者拿到版權費或是得知歌曲被使用時都已經晚了,中國音協收取的版稅也不會分到國外去,而造成湖南衛視即使自認付過了版權費,但沒有付給正確的人而侵權。
即使歌曲的版權方實在找不到,以中國的情況,是需要預留版權費用再透過「公示」的方式公告在網路上,讓創作者可以有協商的管道。
但目前台灣的著作權集管團體,仍尚未有公示的做法。
因此,正確取得創作者本人或版權所屬代理的許可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在現在版權常分屬在不同單位、公司之下時,更需小心確認其中的權利歸屬。
別忘了,還有重製權
雖然已經取得公播了,但它代表的只是「能公開演出、播放的權利」,但「翻唱」是要將別人的歌曲重新演繹、演唱出來,甚至把日文歌曲填上中文詞,或是改編詞曲等,都是涉及到詞曲著作權的重製。
而「改作權」、「重製權」這些權利,是不屬於集管團體管轄的,因此這部分仍需要找到版權人或創作人來溝通相關事宜。
通常大型唱片公司都設有專門管理旗下藝人詞曲版權的版權部門,部分公司會將詞曲版權交給專門的版權公司來管理,當電視節目需要翻唱表演時,便會和這些版權部門或公司溝通取得授權同意,因重製的範圍通常很廣,能改編到什麼程度、公播使用次數與方式等,都必須在合約中表明。
但此時,仍需要注意著作權中的「禁止不當修改權」,這權利不在著作財產權人手中,而是屬於著作人格權的範圍,也就是即使創作者將著作權授權給它的版權公司管理,版權公司擁有的是財產權,創作人本人仍保有人格權。
像前述湖南衛視改編《燭光裡的媽媽》一案中,除了歌詞修改未和作者溝通就逕自修改了8處,在沒有通知創作人的情況,不僅不尊重、也是侵權的行為,只要涉及改動,即使是一個字都要與作者溝通,才能確保翻唱演出的過程中一切合法,避免事後爭議。
最後,給創作人一份尊重
《燭光裡的媽媽》作詞人李春利曾說:「這首歌對我意義重大,這是我送媽媽的告別曲,每一個字、每一個詞都是媽媽喜歡的。
改動歌詞沒告知我,就是對我和這首歌最大的不尊重。
」
《寂寞是因為思念誰》作曲人沈慶也說:「這首歌給中國好聲音帶來巨大的經濟收入,但我們創作者並未拿到一毛錢,或許有些人認為作品被電視節目翻唱是一個機會,但作為一個音樂人首先還是要尊重自己的作品。
」
或許,看起來授權的過程中非常繁複,但現在資訊發達要找到創作者是非常容易的,集管團體也都能提供相當的協助,「使用前溝通」其實就是最簡單、也是最重要的事。
但,只要有協商就可以無限的使用嗎?
以上述汪峰的例子來說,兩個農民工一開始唱著《春天裡》,汪峰本人也深受感動,甚至不收版權費讓他們公開演出,但當他們的商演價格已經超乎了一般的水準,並且無限制的多次使用該首作品在所有的作品中,這就與最初的狀況有了巨大的不同。
因此,汪峰收回了他對這首歌的授權,即使央視已經做了所有合法的授權溝通,但以法律上,創作者仍然有權利禁止利用人翻唱他的歌。
對汪峰來說,這並不是小氣,「每一個美好的事物都包含著背後不為人知的無數心血,希望任何人可以不在自發娛樂以及謀生艱辛的前提下,不要再以任何方式,在未經創作者允許下使用其作品了!」版權的意義,是一個有序的機制,是對創作者的尊重,也是讓創作呈現應該有的價值。
封面照片:我是歌手官方频道IAMASINGER 影片截圖
參考資料:著作權筆記《將日本歌曲填上國台語歌詞的著作權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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