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音樂節目也惹糾紛?取得翻唱授權的4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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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節目帶動起翻唱潮,像是歌曲《小幸運》、《南山南》等翻唱版本被瘋狂 ... 合法的授權溝通,但以法律上,創作者仍然有權利禁止利用人翻唱他的歌。

歌唱節目帶動起翻唱潮,像是歌曲《小幸運》、《南山南》等翻唱版本被瘋狂轉載,重新掀起歌曲熱度。

但也常看到新聞報導某某歌手翻唱知名作品觸法,遭到原作者控告侵權。

大家在看這些新聞的時候是不是看得霧煞煞?為什麼有些歌曲透過翻唱爆紅,有些卻惹上麻煩?音樂的「改作權」、「公播權」到底是什麼?這些專業名詞讓人讀得似懂非懂,看完還是搞不清楚為什麼這些行為會觸法。

近年隨著音樂節目越來越多,侵權的爭議案件屢見不鮮: 哈薩克歌手迪瑪希翻唱俄羅斯知名男高音Vitas的代表作《Opera2》,以高超演唱技巧擄獲觀眾心,拿下《歌手2017》第二集當晚觀眾投票第一名,又在中國電視春晚節目獻唱該曲,雖讓他爆紅、但也立刻引發爭議:《Opera2》的版權所有者Vitas和他的團隊向湖南衛視發起了訴訟,對迪瑪希在無授權情況下改編並演唱了《Opera2》表示抗議,認為迪瑪希已經嚴重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2014年,中國好聲音在使用《寂寞是因為思念誰》因沒找到版權方,雖用兩倍於市場價的價格留了人民幣4萬元,在網站上公示尋找創作人。

一直到2016年,版權所有者沈慶發現歌曲被使用、自己並沒有透過音協取得版稅,認為中國好聲音並未積極尋找版權方,因此提出賠償金額400萬元,正式進入訴訟。

2013年湖南衛視的《我是歌手》,歌手羽泉改編演唱《燭光裡的媽媽》將多處歌詞改編,也遭到詞曲創作人李春利的侵權指控。

例如「不願牽著您的衣襟走過春秋冬夏」一句詞,是李春利作為一個女兒,對即將長大,離開爸媽懷抱時的情懷,卻被修改成「好想陪在你的身邊,怎能走過春秋冬夏」,引發李春利憤而控告它不尊重創作者。

2011年,兩個農民工在宿舍裡唱汪峰的《春天裡》走紅於網路,影片點擊超過千萬次,後更受邀到央視春晚表演,搖身變成受追捧的草根歌手。

春晚後,他們的身價水漲船高,商演價格更達到人民幣3–5萬元。

原唱汪峰也從一開始的正面鼓勵轉為禁唱,停止授權兩人在任何大型演出、商業活動以及錄音作品中演唱自己的作品。

隨著版權意識的抬頭,電視台、商業利用也很少完全不顧版權,但究竟是漏了什麼環節呢?翻唱要怎麼做才能不侵權呢? 首先,須取得公播權利 一般歌曲著作有三公權:「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播送」,「翻唱」如果只是現場重新演繹、演唱出來,涉及「公開演出」,如果再對外傳送,涉及「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是像電視媒體的傳播、公開傳輸則是網路傳輸),只要將音樂透過公開的方式傳播,都需要依照播放管道來取得適當的權利。

但電視台內戲劇、節目、廣告…處處都需要音樂,每天播出的音樂數量之大,電視台沒辦法一一跟每個創作者取得授權;創作者也無暇控管所有可能播出他的音樂的管道,因次,通常會委由「著作權集管團體」來一併解決此問題。

因此,為了讓雙方都能輕鬆的處理這個問題,集管團體採用的做法是「每年向電視台收一筆費用」,當集管團體會員數越多、代表控管越多歌曲,越有資格向電視台收取較高的價格。

但以上述的新聞案例來說,迪瑪希翻唱Vitas的歌,難道湖南衛視沒有購買公播權嗎?根據湖南衛視的回應,他們每年都有固定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協)支付公播費用,但為什麼仍出現了爭議呢? 向對的人取得公播權利 雖然,集管團體可以成為協會內所有成員的代表,但電視台每天播放的歌曲這麼多,要怎麼確定這首歌是否屬於該集管團體管轄範圍呢?通常電視台會提供節目使用清單給協會,讓協會可針對收取的版權費進行分配,但歌曲名單上的創作者都會是同一個協會的人嗎? 當然不一定囉!此次迪瑪希翻唱Vitas的歌曲,Vitas不是中國音協會員,雖然國際協會之間可能會有姐妹會的情況,可以跨國收取版權費,但通常再一層層控管之下,創作者拿到版權費或是得知歌曲被使用時都已經晚了,中國音協收取的版稅也不會分到國外去,而造成湖南衛視即使自認付過了版權費,但沒有付給正確的人而侵權。

即使歌曲的版權方實在找不到,以中國的情況,是需要預留版權費用再透過「公示」的方式公告在網路上,讓創作者可以有協商的管道。

但目前台灣的著作權集管團體,仍尚未有公示的做法。

因此,正確取得創作者本人或版權所屬代理的許可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在現在版權常分屬在不同單位、公司之下時,更需小心確認其中的權利歸屬。

別忘了,還有重製權 雖然已經取得公播了,但它代表的只是「能公開演出、播放的權利」,但「翻唱」是要將別人的歌曲重新演繹、演唱出來,甚至把日文歌曲填上中文詞,或是改編詞曲等,都是涉及到詞曲著作權的重製。

而「改作權」、「重製權」這些權利,是不屬於集管團體管轄的,因此這部分仍需要找到版權人或創作人來溝通相關事宜。

通常大型唱片公司都設有專門管理旗下藝人詞曲版權的版權部門,部分公司會將詞曲版權交給專門的版權公司來管理,當電視節目需要翻唱表演時,便會和這些版權部門或公司溝通取得授權同意,因重製的範圍通常很廣,能改編到什麼程度、公播使用次數與方式等,都必須在合約中表明。

但此時,仍需要注意著作權中的「禁止不當修改權」,這權利不在著作財產權人手中,而是屬於著作人格權的範圍,也就是即使創作者將著作權授權給它的版權公司管理,版權公司擁有的是財產權,創作人本人仍保有人格權。

像前述湖南衛視改編《燭光裡的媽媽》一案中,除了歌詞修改未和作者溝通就逕自修改了8處,在沒有通知創作人的情況,不僅不尊重、也是侵權的行為,只要涉及改動,即使是一個字都要與作者溝通,才能確保翻唱演出的過程中一切合法,避免事後爭議。

最後,給創作人一份尊重 《燭光裡的媽媽》作詞人李春利曾說:「這首歌對我意義重大,這是我送媽媽的告別曲,每一個字、每一個詞都是媽媽喜歡的。

改動歌詞沒告知我,就是對我和這首歌最大的不尊重。

」 《寂寞是因為思念誰》作曲人沈慶也說:「這首歌給中國好聲音帶來巨大的經濟收入,但我們創作者並未拿到一毛錢,或許有些人認為作品被電視節目翻唱是一個機會,但作為一個音樂人首先還是要尊重自己的作品。

」 或許,看起來授權的過程中非常繁複,但現在資訊發達要找到創作者是非常容易的,集管團體也都能提供相當的協助,「使用前溝通」其實就是最簡單、也是最重要的事。

但,只要有協商就可以無限的使用嗎? 以上述汪峰的例子來說,兩個農民工一開始唱著《春天裡》,汪峰本人也深受感動,甚至不收版權費讓他們公開演出,但當他們的商演價格已經超乎了一般的水準,並且無限制的多次使用該首作品在所有的作品中,這就與最初的狀況有了巨大的不同。

因此,汪峰收回了他對這首歌的授權,即使央視已經做了所有合法的授權溝通,但以法律上,創作者仍然有權利禁止利用人翻唱他的歌。

對汪峰來說,這並不是小氣,「每一個美好的事物都包含著背後不為人知的無數心血,希望任何人可以不在自發娛樂以及謀生艱辛的前提下,不要再以任何方式,在未經創作者允許下使用其作品了!」版權的意義,是一個有序的機制,是對創作者的尊重,也是讓創作呈現應該有的價值。

封面照片:我是歌手官方频道IAMASINGER 影片截圖 參考資料:著作權筆記《將日本歌曲填上國台語歌詞的著作權疑義?》 分享此文:Tweet 相關 版權音樂節目公開傳輸公開播放公開演出公播權改作權歌唱比賽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好聲音 About加點音樂(60Articles) 加點音樂是由一群音樂人與設計師所組成的團隊,致力於推動音樂合法使用與提升整體創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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