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罷免案回顧台灣的選舉罷免史 - P#新聞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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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瑜曾於競選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時喊出「2020年他準備承擔任何重大責任,為中華民國不惜粉身碎骨」,但在我國憲政史上,韓國瑜則是唯一兩次成案被罷免的政治人物。
圖發新聞事出有影專題策展關於我們圖發新聞事出有影專題策展關於我們圖發新聞高雄市長罷免案回顧台灣的選舉罷免史2020046月圖|曾芯敏 文|NagaoKunaw高雄市長罷免案回顧台灣的選舉罷免史#選舉#韓國瑜#罷免回到圖發新聞分享文章結論先講韓國瑜曾於競選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時喊出「2020年他準備承擔任何重大責任,為中華民國不惜粉身碎骨」,但在我國憲政史上,韓國瑜則是唯一兩次成案被罷免的政治人物。
中華民國在1947年施行的憲法,明確保障選舉、罷免等為人民基本權利。
即便《選罷法》歷經多次修改,捍衛投票的權利,都是在履行憲法賦予人民的參政權,不管立場為何,符合這次高雄市長罷免投票資格的選民,積極行使公民權,都能促使台灣民主更深化。
本週六(6)高雄市第3屆市長罷免案,是中華民國憲政史上首次直轄市長罷免案,預計有229萬9981名高雄市合法選民可以參與這次的罷免。
被罷免人韓國瑜曾數次向法院聲請「罷免案」停止執行,最高行政法院在6月2日,認定「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種」,做出駁回抗告確定的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在二審確定的新聞稿中提到,「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種」受憲法的保護,民選地方首長在就職後,言行操守、施政作為或議事表現,必須被選民檢驗負政治責任。
最高行政法院特別強調,若讓罷免案停止執行,將對「高雄市選區選舉人行使參政權之公益」造成重大不利的影響,甚過對韓國瑜所造成之損害。
韓國瑜曾於競選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時喊出「2020年他準備承擔任何重大責任,為中華民國不惜粉身碎骨」,在我國憲政史上,韓國瑜則是唯一兩次成案被罷免的政治人物,前一次是1994年擔任立委時期,因支持核四預算而被提案罷免,當時罷免案成功進入投票,但因為同年修法提高「選罷法」罷免門檻,最終沒有被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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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選舉罷免法規變遷
1947年施行的憲法中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以及「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確保參政權為人民基本權利。
但礙於時局動盪,政府於1949年迫遷來台後,仍使用「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來辦理地方層級的選舉。
而中央等級的選舉法規更拖到1969年才訂定,那時候才開始有立法委員增補選,以及之後每四年的立委增額選舉,直至1986年。
但立法委員的全面改選,一直是到解嚴後的1992年才被實現。
當時的中華民國總統,是由國民大會代表間接選出,但因國共內戰多數國代滯留在中國且「遇缺不補」的國民大會,種下「萬年國大」的爭議。
80年代末期黨外、民主運動的推動下,我國於1995年訂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賦予人民直接選舉總統。
1996年台灣人終於可以一人一票,選出自己的國家元首。
罷免門檻歷年變化
隨著我國在90年代解嚴、民主改革後,選舉走入民眾的生活中,民眾對於好的公職人員有了新的期待,當公僕無法滿足期待時,罷免也隨之而來。
《選罷法》從訂定以來,歷經多次修正和更名,在維持政府穩定運作之目的下,罷免公僕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民選公務員「任期第一年是不可以被罷免」,以及非人民直選的不分區及僑居立委也不適用罷免。
罷免案也必須經過三階段:提議、連署以及投票。
回顧台灣《選罷法》四十多年的歷史,1980年的罷免門檻相對嚴格,提議就必須有選區投票人數的5%,進到連署階段更要到選舉人的15%,罷免投票並依據不同層級的公職人員有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票數門檻。
1991年放寬門檻到提議需3%選舉人數,連署也降至12%。
但1994年反核四運動風起雲湧,時任國民黨立委林志嘉、洪秀柱、詹裕仁、韓國瑜、魏鏞,就因為支持核四預算遭到提起罷免案。
同年《選罷法》也被修惡,新增「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限制,提議門檻雖被下修到選舉人數的2%,但連署被上修到13%,罷免投票也將所有民選公職人員包含「立法委員」門檻,調高到投票率應要有五成,且同意票數需高於投票總數的二分之一的雙門檻。
由於這樣的高門檻,當年的立委罷免案以失敗收場。
由於罷免的高門檻,導致我國近30年的中央民選官員罷免案,大部分都能撐過「提議」階段,但在連署和投票率階段就難以通過,導致多次罷免失敗。
也讓民眾注意到《選罷法》的不合理之處,進而開始推動修法。
直到2016年的《罷免法》修法,提議、連署門檻降低,並把連署時間延長,也刪除禁止宣傳罷免規定、不得與各類選舉投票同時舉行規定。
投票通過門檻降低到,只要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四分之一,且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
高雄市第3屆市長罷免案
而在這次「高雄市第3屆市長罷免案」,有超過法定門檻投票人數1%的2萬2千814人民眾參與提議,而罷韓團體也在第一階段通過後的60天,募集到有效連署書為37萬7662份,遠高於本次應達到的22萬8134份門檻,罷免正式成案。
依據高雄市選委會在6月1日,正式公布確定投票人數為229萬9981人,較2018年高雄市長選舉人數228萬1692人,增加1萬8289人。
本次罷免通過的門檻,至少要有57萬4996位選民投下同意票,且要多於不同意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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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高雄選民做出罷免市長的決定,根據《選罷法》規定,韓國瑜會在選委會公告後解除高雄市長職務,並由行政院派任代理市長,並於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由於罷免案件已經立案,在到罷免投票前韓國瑜若辭職或罷免案通過,韓國瑜將無法參選下屆高雄市長。
韓國瑜可在罷免案通過後的30天內提出「罷免無效之訴」來進行司法救濟。
不過,如果韓國瑜提出罷免無效之訴,且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則一審和二審終結加起來,訴訟期程恐長達一年,若超過法規可補選的期限,行政院派任的代理市長將繼續到2022年這屆市長任期屆滿。
如果6月6日的投票結果,高雄市長罷免案若未通過,韓國瑜先生仍是高雄市長,將會完成任期到2022年12月底。
而在這屆高雄市長法定任期中,將不可以對韓國瑜再提出罷免案。
選舉和罷免是我國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是七十多年來經過許多人的努力爭取而來,不管立場為何,符合這次高雄市長罷免投票資格的選民,積極行使公民權,都能促使台灣民主更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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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罷免簡介:. 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第133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罷免係憲法賦予人民之基本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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