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與發包商約定以工程廢料折抵工程款,仍應依工程總價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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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必填欄位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營業人承包工程,如與發包商約定以工程廢料折抵工程款,仍應依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係經營道路工程業,承包道路鋪面改善工程,約定施工過程中所刨除之瀝青混擬土廢料價款,逕自工程應收總價款中折抵,甲公司未按工程總價款開立統一發票,僅按折抵廢料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漏報銷售額合計630萬餘元,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