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歲出預算執行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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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常門預算撙節率=撙節數/應執行數x 100%撙節數係指列入考核範圍之經常門預算年終結餘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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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對象:列有單位預算之各機關。

三、各機關歲出預算執行之考核,每年度由本府分別就經常門歲出預算撙 節情形及資本門歲出預算執行進度辦理年終考核,營繕工程預算得視 情況,就上半年度預算執行進度辦理期中考核。

四、考核範圍: (一)資本門部分以當年度所編歲出資本門預算(期中考核以營繕工程 預算為考核範圍),但左列項目不予列入考核範圍: 1.債務支出。

2.市營事業基金支出。

3.各項補助及捐助款。

4.經本府核准停辦計畫不宜入考核之預算。

5.其他因情況特殊經本府核准不列入考核範圍者。

(二)經常門部分以當年度所編歲出經常門預算左列項目為考核範圍: 1.事務費。

2.業務費(財政局之稅捐除外)。

3.維護費。

4.旅運費。

5.材料費。

6.購置費。

7.第一預備金。

五、考核成績計算方式:各機關考核成績之評定,經常門以列入考核範圍 之應執行數全年度撙節率、資本門以列入考核範圍之應執行數全年度 執行率為依據,其計算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資本門預算執行率=已執行數÷應執行數x100%已執行數包括 實付數、計畫執行後剩餘數及營繕工程估驗款依契約扣留未付部 分。

(二)經常門預算撙節率=撙節數/應執行數x100%撙節數係指列入 考核範圍之經常門預算年終結餘數。

六、考核機關之分數: 各機關歲出資本門預算依列入考核範圍之應執行數按左列標準分數: 第一類機關:應執行數在新臺幣(以下同)十億元以上者。

第二類機關:應執行數在三億元以上未達十億元者。

第三類機關:應執行數在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三億元者。

第四類機關:應執行數未達三千萬元者。

七、考核結果獎懲標準:各機關經考核後除政務職機關首長不辦理獎懲外 ,其餘機關首長由本府依左列標準辦理獎懲,至主(承)辦人員之獎 懲由各機關在避免浮濫原則下自行辦理之: (一)資本門部分 1.期中考核:執行率未達上半年度預算分配累計數百分之七十五 者,除特殊原因經專案簽報市長核准者外,申誡一次。

2.年終考核: (1)獎勵部分: 第一類機關: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者記一大功,執 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五者記功二次,執 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記功一次,執 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五者嘉獎一次。

第二類機關: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者記功二次,執 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五者記功一次,執 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嘉獎二次。

第三類機關: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者記功一次,執 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五者嘉獎二次,執 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嘉獎一次。

第四類機關: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嘉獎一次。

凡情節特殊,能克服困難,達成計畫目標者,得專案簽請 敘獎。

(2)懲處部分:凡列入考核之機關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除 因特殊原因得檢具有關文件專案報府,並經本府主計處會同 人事處、研考會及有關機關審核同意簽奉市長核准者外,依 左列標準懲處: 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四十者記過一次。

執行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者申誡二次。

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五者申誡一次。

(二)經常門部分:歲出經常門預算全年度撙節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記功一次,撙節率達百分之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嘉獎二次 ,撙節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十五者嘉獎一次。

八、各機關資本支出預算委託本府其他機關代辦者,由受託機關及委託機 關共同負擔責任(受託機關部分,併入本機關應執行數計算)。

九、各機關配合辦理本項考核,應分別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及八月十五日前 ,就期中及年終考核填具經常、資本支出預算執行考核表(表式由本 府主計處另定之)二份函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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