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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條所稱之性交易,係指有對價之姦淫或猥褻行為而言,所謂對價,即當事人間之行為具有互為依存,互有因果之報償關係;亦即當事人間除主觀上有以報償為姦淫或猥褻代價之認識外,尚須客觀上有報償之交付,始克當之。

(二)須有對價之合意:所謂對價關係,除客觀上須有對價之交付外,尚須當事人間主觀上有以之為性交對價之認識,且雙方均具有為此合意之能力,始克當之。

若僅係行為人利用兒童年幼無知,以少許金錢、物品誘之,使其不反對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或為性交、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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