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政府機關機要人員進用制度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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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公務人員之選拔,依據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本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不得任用。

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卻規定:「各機關辦理機要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前項人員,須與機關長官同進退,並得隨時免職。

」因此,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遂可不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限制。

至於那些職位可進用機要人員,僅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補充規定,所稱「辦理機要人員」,指擔任機要秘書及監印職務之人員,且該職務應先報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有案者而言。

但仍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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