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85-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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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編 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 依前二款規定設置之直通樓梯得以坡道代替之,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表面應作止滑處理。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本編 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2.本編 110.10.07  修正之 167-6、17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部>營建目 第185條 地下通道直通樓梯依左列規定:一、自地下通道之任一點,至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口,其步行距離不得大於三十公尺。

二、前款直通樓梯分開設置時,其出入口之距離小於地下通道寬度者,樓梯寬度得合併計算,但每座樓梯寬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

依前二款規定設置之直通樓梯得以坡道代替之,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表面應作止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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