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文章推薦指數: 80 %
申請特許興建者,應備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其申請案件位於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範圍內者,向內政部申請:. 一、申請書。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92年12月02日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部>營建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下列建築物或設施得於禁建期間,申請特許興建:一、因軍事需要興建之工程設施。
二、為避免或搶救重大災害興建之工程設施。
三、因重大災害重建安置需要興建之建築物。
四、生產、教育、文化、交通事業之建築物。
五、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建設計畫興建之重大設施。
六、為增進當地公共福利興建之公共設施。
七、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興建之工程設施。
第3條
申請特許興建案件,有牴觸都市計畫草案者,應不予核准。
第4條
申請特許興建者,應備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其申請案件位於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範圍內者,向內政部申請: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千分之一之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之地籍圖及建築物配置圖。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計畫或證明文件。
六、工程計畫;其為建築物者,應附具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及詳細構造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但因軍事需要興建之工程設施,得免附。
第5條
在禁建生效之日前,已領得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依法免建築執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繼續施工;其申請案件位於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範圍內者,向內政部申請。
前項工程,依下列規定准許繼續施工:一、不牴觸都市計畫草案者,依原核准內容繼續施工。
二、經變更設計後,不牴觸都市計畫草案者,依變更設計內容繼續施工。
三、牴觸都市計畫草案,已完成基礎工程者,准其完成至一層樓為止;超出一層樓並已建成外牆一公尺以上或建柱高達二公尺半以上者,准其完成至各該樓層為止。
僅豎立鋼筋者,不視為前項第三款所稱之建柱。
第6條
內政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案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許可證明;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需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第7條
經核准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案件,如有違反本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者,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其核准。
第8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延伸文章資訊
- 1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 - 營建署
(1)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該申請範圍所在之鄉(鎮、市、區)既有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或計畫人口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如屬住商為主型者,申請範圍周邊行車距離十公里 ...
- 2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
(1)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該申請範圍所在之鄉(鎮、市. 、區)既有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或計畫人口應達. 百分之八十以上;如屬住商為主型者,申請範圍周邊. 行車距離十 ...
- 3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原
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於提報本部區委會審議前,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以徵收或區段徵收作為開發方式,應先就土地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向本部土地 ...
- 4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及相關法令簡介 - 高雄市政府
擴大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 業要點、都市計畫法第26條. (1)新訂都市計畫-前提為政策環評及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 會審議通過.
- 5修正「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為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內政部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4月30日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0930083648號. 主旨:修正「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為「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