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小額採購是否有採購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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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9月3日工程企字第10300241010號函文說明,依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拒絕往來期間內,不得參加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小額採購是否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03條之適用? 返回 ::: 現在位置 首頁 >便民服務 >常見問答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9月3日工程企字第10300241010號函文說明,依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拒絕往來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前揭規定之適用,並未排除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為避免機關與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成立契約,機關辦理採購(不限金額)應於契約成立前查察廠商有無本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另機關如於契約成立後發現廠商於契約成立前有本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應依本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承辦採購人員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時,應至政府採購網查詢欲辦理採購之廠商是否遭刊登為拒絕往來廠商,俟確認廠商非拒絕往來廠商後始得辦理小額採購。

三、操作流程:「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查詢服務」>「廠商相關」>「拒絕往來廠商」。

四、另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下稱小額採購),應避免發生如工程會108年12月3日工程企字第1080101027號函示之錯誤態樣。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7-15 發布日期: 2022-07-15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點閱次數: 6751 至頁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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