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30-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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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使用。

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取締之。

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路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交通部>公路目 第30條 公路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使用。

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取締之。

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使用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程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設置。

公路主管機關除向使用人徵收許可費外,並應向使用人徵收公路用地使用費,優先用於公路之修建、養護及管理。

但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者,得減徵或免徵公路用地使用費。

前項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之作業程序、減徵或免徵之條件、範圍、費率計算基準與考量因素、欠費追繳及溢繳退費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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