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律學系 - 高大智慧課程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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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者,最低畢業學分數由152 學分調整為150 學分。
三、本系大學部學生修習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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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所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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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律學系
教育目標
本於基本教育之理念,本系教學方式嘗試將基礎知識以傳授的教學方式奠立根基之外,並引導學生主動發掘社會知識資源並將之作效率的整合、強調團隊運作、培養主動積極學習與互動並養成自主思考的習慣與態度;於教學及生活互動中,透過對於社會人性的關懷與尊重,感受並實踐法律的有機性及生命力,以期在經濟掛帥的世界潮流中取得科技社會及人性的平衡。
本系師資陣容整齊,具備財經專業領域研究與教學之特色。
除了能提供兼具經貿知識與科際整合等豐富的財經法律課程,如公司法、租稅法、國際貿易法、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及勞動法外,亦開設針對當前財經法律新興領域相關課程,智慧財產權、網際網路等課程。
由於課程規劃的課程內容特色以具備基礎法學能力,並培養財經領域法律專長作為整體課程規劃目標。
是以,因海運而興起的高雄,無論在海上運送、相關的各種運送保險制度,乃至於日趨重要的航空運送,都需要財經相關法律人才,這正是本系課程所著重的國際貿易法、經貿法、勞工法與財經犯罪等課程所展現的內容。
核心能力
由於全球化及高科技的發展過程,使得財經法律的領域漸漸走向法律學與自然科學和社會、管理、及人文等科學,形成跨領域的整合模式。
本系在發展的過程中嘗試於法律與其他各領域的整合,以體現及充實財經法律的內涵、生命力及前瞻性。
修業規定
一、最低畢業學分138學分,系必修76學分,校定必修及通識選修共32學分,系選修30學分。
二、系選修課程為30學分。
本系學生須就下表所列之財經專業法律課程表,至少選修十門(20學分)以上,始得畢業。
三、本系承認本校亞太工商管理學系、應用經濟學系及金融管理學系等,所開設之商管相關課程為本系之系選修學分。
四、本系承認本校法律學系及政治法律學系等,所開設之法律相關課程為本系之系選修學分。
五、第二外語課程,本系承認本校法律學系、西洋語文學系、東亞語文學系等系所開設之日文、德文、法文及其他語言課程為本系之系選修學分,至多承認4學分為限。
六、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
者,最低畢業學分數為150學分。
本類資格入學學生若修讀符合教育部所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之大學校院開設之大學先修課程、我國大學校院赴境外開設之推廣教育學分班之課程者,得於入學前提出抵免申請。
七、本系大學部學生修習本系碩士班課程,至多承認8學分為上限,並以本系碩士班或碩專班所開設之課程為限。
課程修改說明:
一、配合增訂「民法實例演習(2學分)」、「公法實例演習(2學分)」、「商事法實例演習(2學分)」「刑法實例演習(2學分)」為四選二之必修課程,最低畢業學分由136學分調整為140學分,系必修由74學分調整為78學分。
二、必修課程-刑事訴訟法(一)(3學分)、刑事訴訟法(二)(3學分)更改為各2學分,最低畢業學分由140學分調整為138學分,系必修由78學分調整為76學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者,最低畢業學分數由152學分調整為150學分。
三、本系大學部學生修習本系碩士班課程,至多承認8學分為上限,並以本系碩士班或碩專班所開設之課程為限。
四、第二外語課程本系承認本校法律學系、西洋語文學系、東亞語文學系等系所開設之日文、德文、法文及其他語言課程為本系之系選修學分,至多承認4學分為限。
*課程修改說明一案經104年5月26日財經法律學系103學年度第3次系課程委員會、104年6月16日財經法律學系103學年度第10次系務會議、104年11月19日法學院104學年度第一次院課程委員會、104年11月26日104學年度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課程修改說明二、三案經104年12月31日財經法律學系104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課程修改說明三、四案經105年4月16日財經法律學系104學年度第2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本系課程列表
必修/選修/必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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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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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課學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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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上)
110(下)
110(上)
109(下)
課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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