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輸(出)入許可證 - 中華民國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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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輸入許可證內部分貨品已向海關報運進口並經核銷者,除有效日期得依規定申請延期外,不得申請更改。

5.許可證註銷/補發: (1)輸出許可證:於報關出口前遺失者,應 ... 首頁 便民服務 申辦業務 ::: 科技產業園區 申請輸(出)入許可證 申辦須知 1.業務說明: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輸出入限制輸出入之貨品,向本處(或分處)辦理貿易簽證事項。

2.簽證有效期限:(1)輸出許可證:自簽證之日起30日,不得延期。

(2)輸入許可證:自簽證之日起6個月,惟申請人得於申請時敘明理由並檢附證件,申請核發有效期限較長之輸入許可證。

申請人得於期限屆滿前1個月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延期次數不得超過2次。

3.許可證之修改:(1)未報關前發現錯誤者,應註銷重簽,不得申請修改。

(2)已報關未放行前或報關放行後須修改者,應檢附輸出許證修改申請書向原簽證單位辦理,其修改內容依輸出貨品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辦理。

4.輸入許可證之更改:(1)輸入許可證所載各項內容,申請人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繕打輸入許可證更改申請書,連同原輸入許可證及有關證件申請更改。

但申請人名稱,除經核准變更登記者外,不得更改。

(2)輸入許可證內部分貨品已向海關報運進口並經核銷者,除有效日期得依規定申請延期外,不得申請更改。

5.許可證註銷/補發:(1)輸出許可證:於報關出口前遺失者,應申請註銷重簽;於報關出口後遺失而有申請補發需要者,得檢附註銷/補發申請書向原簽證單位申請辦理。

(2)輸入許可證:輸入許可證遺失,得檢附補發申請書及輸入許可證申請書辦理,但以原證遺失時貨品全部或部分尚未報運進口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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