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部分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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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應依下列規定列帳及辦理結清算申報:1.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以上項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仍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實際成本為準,轉列資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2.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按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作為銷售額者,在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購的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在營利事業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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