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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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專用坡道坡度應符合第二點規定,且應為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之雙向車道或以二條寬度一點五公尺以上之單向車道取代。

機車專用坡道高度每四公尺以內應設置平台,該 ... 目前線上:328人,瀏覽人次:65523042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為使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計有所依循,依建築技術規則 總則編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基本設計準則如下: (一)機車停車位(大):長二公尺、寬一公尺。

(二)機車停車位(小):長一點七五公尺、寬零點七五公尺。

其設置 數量不得超過總機車停車位數量二分之一。

(三)機車車道:寬一點五公尺,且表面材質應為粗面或其他止滑材料 ;有高低差者,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

(四)機車昇降設備:車廂尺寸為淨寬一公尺、深二公尺以上,且載重 應符合CNS規範之客貨兩用昇降機或其他符合CNS規範之機車用 昇降機。

(五)機車昇降設備停等區:機車昇降設備於地面層之出入口前方應留 設淨寬一公尺、深二公尺以上之緩衝區域,且表面材質應為粗面 或其他止滑材料。

三、各機車停車位應由機車車道連接道路或通路;與汽車坡道共用者,該 坡道寬度應依下列方式增加。

但其坡度仍應符合第二點之規定: (一)建築物內機車停車位總數量為一百輛以下時,該坡道寬度無須增 加,並得以機車昇降設備代替坡道。

(二)建築物內機車停車位總數量超過一百輛至二百輛以下時,該坡道 寬度應增加零點五公尺。

(三)建築物內機車停車位總數量超過二百輛至四百輛以下時,該坡道 寬度應增加一公尺。

四、建築物內機車停車位總數量超過四百輛之建築物,應設置機車專用坡 道,不得與汽車坡道共用。

機車專用坡道坡度應符合第二點規定,且應為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之 雙向車道或以二條寬度一點五公尺以上之單向車道取代。

機車專用坡道高度每四公尺以內應設置平台,該平台寬度不得小於該 坡道寬度,深度不得小於三公尺,且坡道與平台連接處應順平處理。

五、無障礙機車停車位數量不得小於無障礙汽車停車位之法定數量,其相 關無障礙設備及通路,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辦理。

六、地面層之機車停車位或機車昇降設備停等區,不得設置於依都市計畫 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 道等退縮空間,且不得妨礙行人出入。

但經新北市建築執照預審委員 會或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及土地開發許可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機車停車位應設置於地下層。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公共停車場。

(二)公共設施用地。

(三)未設置地下室之建築物。

(四)無障礙機車停車位。

(五)機車停車位總數量三十輛以下之建築物,且其中十輛以下停車位 得設置於法定空地。

(六)經新北市建築執照預審委員會或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及土地開發 許可委員會同意者。

八、設置於法定空地之機車停車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距基地內建築物開口不得小於二公尺。

但該開口具有一小時以上 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不在此限。

(二)距地界線未達三公尺者,應設置高二公尺以上之一小時防火時效 之防火牆與鄰地區隔。

九、設置於室內之機車停車空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設備自成一個防火區劃或併入汽車停車空間區劃範圍。

前項區劃範圍內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物防火、防火避難設施及消 防設備等相關規定檢討。

十、原有合法建築物增設機車停車空間,應以坡道連接道(通)路者,其 坡度不得大於一比六,並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及樹立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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