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甲不小心撞倒乙,本以為只是跌成輕傷,不料次日乙因內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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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何謂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能注意或未注意。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傷害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因業務上之過失致死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 § 277 :普通傷★+★★★★...刑法上讓人誤會之補充:甲女殺害其一歲之幼子,則: (A)甲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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