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時,公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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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時,公務人員得以眷屬身分站台未助講。

1、所詮釋之法令條文:中立法第9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6條。

2、日期文號:銓敘部98年12月11日部法一字第0983131372號函。

3、內容: (1)中立法第9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係基於公務人員應注意其身分之特殊性,並考慮其職務上之義務,對政治活動應自制,或採取中立之態度,爰具體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因此,該項各款行為,無論是否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均不得為之,且中立法第9 條亦未就公務人員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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