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醫用口罩時,請申報正確貨品分類號列,以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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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醫用口罩時,請申報正確貨品分類號列,以利通關
日期:109/07/15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秘書室
高雄關表示,為因應防疫需求,確保國內醫用口罩之品質及效能,並強化衛生福利部對醫用口罩管理措施,經濟部公告自109年7月1日起「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刪除CCC6307.90.50.11-5「梭織或針織布製且不含濾片之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等4項貨品分類號列,另依據功能屬性增列CCC6307.90.50.31-1「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及CCC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等2項貨品分類號列及其輸入規定。
即醫用口罩依醫療器材列管,依藥事法第13條、第40條及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規定,進口時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並應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及依照「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其報關時統計用數量單位以pce申報。
該關說明,如何判別進口口罩屬性,是否屬醫療器材而歸列醫用口罩CCC6307.90.50.31-1「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之貨品分類號列,可從口罩外包裝、標示及說明書資料做判斷,含有下列標示者歸列醫用口罩:一、品名為醫療用口罩(MedicalMask)或手術用口罩(SurgicalMask)。
二、產品用途提及可用於防止疾病透過微生物、體液或粒狀物質之傳遞。
三、產品用途提及可用於過濾細菌、病毒等致病微生物。
另含有下列標示者則歸列非醫用口罩:一、宣稱工業用或商業用。
二、宣稱可過濾花粉、空氣汙染、灰塵、PM2.5。
三、宣稱除臭、去除異味者,均無醫用口罩所列相關用途,此類口罩歸列CCC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
高雄關再次表示,報運進口醫用口罩時,請申報正確貨品分類號列,並於進口報單載明輸入許可證號,俾利貨物快速通關。
如對貨物之貨品分類號列或相關輸入規定有疑問,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備齊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等文件(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入口網首頁>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業務),向該關業務一組申請稅則預先審核,對相關事宜如有任何疑問可請電07-562826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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