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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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差之派遣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必須前往實地洽辦為限;可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 子郵件等通訊工具處理者,不得派遣出差。

(二)各機關學校對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99年12月29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4年01月12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一字第1040007188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 圖表附件: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1040112修正.doc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臺中市政府為規範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之員工,    因公奉派出差報支差旅費,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員工出差之派遣及旅費報支,應由各級主管按業務需要依    規定核實辦理,不得浮濫。

三、出差之派遣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必須前往實地洽辦為限;可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        子郵件等通訊工具處理者,不得派遣出差。

 (二)各機關學校對職掌之事項有出差之必要者,應合併辦理,避免分        次出差。

 (三)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儘量利用便捷之交        通工具縮短行程;除山地偏遠地區外,往返行程北至臺北市、新        北市,南至高雄市以一日為原則,出差二日以上者,應檢附開會        通知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國內出差之雜費及交通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差單程五公里以上之轄內出差以及未逾六十公里之轄外出差,        其每日雜費為新臺幣二百元,交通費得覈實報支。

  (二)梨山地區單程逾六十公里之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辦理。

   奉派半日之公差,其雜費應按每日規定數額二分之ㄧ報支;當日出差    時間,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算;出差時間,超過半日但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算。

五、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以最直接、省時及最節省方式為之。

   如由服務地點分赴二地時,其里程不能累計及迂迴計算,得以服務機    關至出差地點之單程里程較遠者報支。

六、報支二日以上之差旅費者,應檢附調訓通知單、開會通知單或其他相    關證明,有提供住宿情形者應於旅費報告表之備考欄註明。

七、搭乘國內線飛機、高鐵及船舶者,除市長、副市長得乘坐商務艙或相    同之座艙外,其餘人員應乘坐經濟(標準)座艙位。

八、各機關學校針對每月出差超過十日以上之經常出差人員差旅費,應於    本補充規定所定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後實施。

九、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報支差旅費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僱用之臨時人員,不應有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之        情事,其屬外勤工作人員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妥適規劃,並以契        約明訂。

 (二)為應業務臨時需要,如確有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之必要,無        法於契約中明訂時,其相關費用之報支規定如下:       1、派遣出差: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本補充規定,          覈實報支必要費用。

      2、參加訓練講習:得參照「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          費用補助要點」,覈實報支必要費用。

十、各機關學校得視差旅費預算額度,在本補充規定範圍內,自行核酌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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