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網站推文納入公平法「薦證廣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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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網站推文納入公平法「薦證廣告」規範
C131108Y4|2013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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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在2013年10月23日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修正案,社群網站推文納入公平交易法規範,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利益關係,就屬於「薦證廣告」,必須在廣告中充分揭露。
這項規定已於11月7日發布。
公平會表示,社群網站推文已成社會潮流,社群網站推文(諸如網路部落客推文及論壇發言)行為雖與一般通念之廣告有別,尚難直接認定為廣告予以論究,然其呈現方式,仍屬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定之「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該會對於前開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進行相應之修訂,諸如於薦證廣告定義中增列「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涵蓋社群網站推文行為,並將其列入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對於社群網站推文符合廣告薦證者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製作而成之薦證廣告,如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僱用、贈與、受有報酬或其他有償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規定其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
倘未於廣告中充分揭露前項利益關係,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則涉有違反本法第24條規定之可能。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於第2點薦證廣告定義中增列「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涵蓋社群網站推文行為;「利益關係」用以釋明薦證者與廣告主具有僱用、贈與、受有報酬或其他有償等關係。
(二)對於社群網站推文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於第3點第5款增列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之規定;並於第6點增列未揭露利益關係之違法行為規範。
(三)對於薦證者為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或銷售者之情形,於第7點第2款第1目增列其即為本規範說明所稱之廣告主,適用有關廣告主之規範。
(2013.11)資料來源:公平會新聞稿20131108聯合晚報20131108/A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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