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編制表 - 內政部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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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及列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二、編制表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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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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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102年12月30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8年09月24日
發文字號:
台內警字第10808728553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
立法理由:
1080924保安警察第五總隊編制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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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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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編制表修正對照表
修正編制表
現行編制表
說明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總隊長
警監
一
總隊長
警監
一
未修正。
副總
隊長
警正或警監
一
副總
隊長
警正或警監
一
未修正。
主任
秘書
警正或警監
一
主任
秘書
警正或警監
一
未修正。
督察長
警正
一
督察長
警正
一
未修正。
科長
警正
三
(一)
督訓科科長,由督察長兼任
科長
警正
三
(一)
督訓科科長,由督察長兼任
未修正。
主任
警正
二
主任
警正
二
未修正。
師級
一
一、醫務室主任。
二、列師(二)級。
師級
一
一、醫務室主任。
二、列師(二)級。
未修正。
大隊長
警正
四
大隊長
警正
四
未修正。
督察
警正
一
督察
警正
一
未修正。
秘書
警正
二
秘書
警正
二
未修正。
副大
隊長
警正
四
副大
隊長
警正
四
未修正。
警務正
警正
二十六
警務正
警正
二十六
未修正。
督察員
警正
七
內四人為大隊督察員,列警佐或警正。
督察員
警正
七
內四人為大隊督察員,列警佐或警正。
未修正。
中隊長
警正
十三
中隊長
警正
十三
未修正。
醫師
師級
一
列師(三)級。
醫師
師級
一
列師(三)級。
未修正。
護理師
師級
二
列師(三)級。
護理師
師級
二
列師(三)級。
未修正。
副中
隊長
警佐或警正
十三
副中
隊長
警佐或警正
十三
未修正。
保防
管理員
警佐或警正
四
保防
管理員
警佐或警正
四
未修正。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二十一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二十一
未修正。
分隊長
警佐或警正
四十四
分隊長
警佐或警正
四十四
未修正。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未修正。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
未修正。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一三0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一三0
未修正。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十七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十七
未修正。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九
內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九
內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未修正。
警員
警佐
一一O五
警員
警佐
七二九
茲為因應當前治安任務需求,保留中央有「隨時可用、快速機動、調度靈活、備應萬全」之機動保安警力,以提升政府政策效能,增置警員三百七十六人,爰修正員額數為一一O五。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六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六
未修正。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十二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十二
未修正。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未修正。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九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九
未修正。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未修正。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八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八
未修正。
合計
一四六六
(一)
合計
一0九0
(一)
配合增置警員員額三百七十六人,警員員額修正為一一O五人,爰修正合計員額數為一四六六。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及列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六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編制表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生效。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及列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八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編制表自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生效。
一、原留用雇員八人,二人已出缺並改置為書記進用,爰修正附註第二點。
二、修正本編制表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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