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編制表 - 內政部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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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及列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二、編制表所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102年12月30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8年09月24日 發文字號: 台內警字第10808728553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 立法理由: 1080924保安警察第五總隊編制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編制表修正對照表 修正編制表 現行編制表 說明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總隊長 警監   一   總隊長 警監   一   未修正。

副總 隊長 警正或警監   一   副總 隊長 警正或警監   一   未修正。

主任 秘書 警正或警監   一   主任 秘書 警正或警監   一   未修正。

督察長 警正   一   督察長 警正   一   未修正。

科長 警正   三 (一) 督訓科科長,由督察長兼任 科長 警正   三 (一) 督訓科科長,由督察長兼任 未修正。

主任 警正   二   主任 警正   二   未修正。

師級   一 一、醫務室主任。

二、列師(二)級。

師級   一 一、醫務室主任。

二、列師(二)級。

未修正。

大隊長 警正   四   大隊長 警正   四   未修正。

督察 警正   一   督察 警正   一   未修正。

秘書 警正   二   秘書 警正   二   未修正。

副大 隊長 警正   四   副大 隊長 警正   四   未修正。

警務正 警正   二十六   警務正 警正   二十六   未修正。

督察員 警正   七 內四人為大隊督察員,列警佐或警正。

督察員 警正   七 內四人為大隊督察員,列警佐或警正。

未修正。

中隊長 警正   十三   中隊長 警正   十三   未修正。

醫師 師級   一 列師(三)級。

醫師 師級   一 列師(三)級。

未修正。

護理師 師級   二 列師(三)級。

護理師 師級   二 列師(三)級。

未修正。

副中 隊長 警佐或警正   十三   副中 隊長 警佐或警正   十三   未修正。

保防 管理員 警佐或警正   四   保防 管理員 警佐或警正   四   未修正。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二十一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二十一   未修正。

分隊長 警佐或警正   四十四   分隊長 警佐或警正   四十四   未修正。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未修正。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   未修正。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一三0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一三0   未修正。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十七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十七   未修正。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九 內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九 內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未修正。

警員 警佐   一一O五   警員 警佐   七二九   茲為因應當前治安任務需求,保留中央有「隨時可用、快速機動、調度靈活、備應萬全」之機動保安警力,以提升政府政策效能,增置警員三百七十六人,爰修正員額數為一一O五。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六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六   未修正。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十二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十二   未修正。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未修正。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九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九   未修正。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未修正。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八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八   未修正。

合計 一四六六 (一)   合計 一0九0 (一)     配合增置警員員額三百七十六人,警員員額修正為一一O五人,爰修正合計員額數為一四六六。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及列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六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編制表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生效。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及列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八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編制表自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生效。

一、原留用雇員八人,二人已出缺並改置為書記進用,爰修正附註第二點。

二、修正本編制表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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