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死亡前2年內將保單變更要保人為子女,保單價值金應倂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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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必填欄位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
準此,父母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得,因變更要保人為子女,乃父母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屬財產移轉,經子女允受,贈與行為成立,應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父母贈與稅。
若父母不幸於變更要保人之日起2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屬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依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