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釐清公務員服務義務合理規範公法上職務關係 -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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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從公務員與國家間係屬「特別權力關係」的年代,在歷經司法院大法官有關修正傳統 ... 現行《公務員服務法》之內容,多屬於公務員職務上及離職後義務之規定,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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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關:考試院
發行人:劉建忻
創刊日期: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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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
重新釐清公務員服務義務合理規範公法上職務關係
周志宏 論壇編輯委員
《公務員服務法》制定於民國28年之訓政時期,迄今僅經過四次部分條文增修,是公務員法制中唯一於行憲前制定、於行憲後尚未經過全面檢討修正的法律。
此法從公務員與國家間係屬「特別權力關係」的年代,在歷經司法院大法官有關修正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之多號解釋[1]後,一直到大法官在釋字第395號起之各號解釋[2],正式闡明國家與公務員關係為「公法上職務關係」迄今,未能全面修正。
特別是最近釋字第785號作成後,更進一步確認了在公法上職務關係中對公務員健康權之保障,使得訓政時期制定的《公務員服務法》,面對國家與公務員關係之重大轉變,其全面之檢討與修正,更顯得迫切。
過去考試院在政策上曾一度希望以制定《公務人員基準法》來取代《公務員服務法》,然《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經考試院與行政院會銜五度[3]送立法院審議,皆因屆期不續審而未能完成立法,銓敘部遂重啟《公務員服務法》之修正工作。
現行《公務員服務法》之內容,多屬於公務員職務上及離職後義務之規定,有關公務員權利之規定則散見於公務員相關法律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中,若能以《公務人員基準法》將公務員之權利義務一併集中規範,當更有助於明確化公務員與國家間公法上職務關係之內涵。
然而在立法尚無共識之情形下,全面檢視、修正《公務員服務法》自是必要而迫切的工作。
關於《公務員服務法》之修正,涉及幾個歷年來討論與爭議不斷的主要議題,例如:適用對象與範圍、公務員發表言論之限制、辦公時間與及其上限、經營商業與投資限制之合理性、兼職限制之範圍與許可程序及離職後任職之限制(通稱旋轉門條款)等。
本期國家人力資源論壇邀請到五位公法學者撰寫相關主題,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所長李建良以「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中研院條款』平議」一文,探討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問題,主張未兼行政之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應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莊國榮教授以「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與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為題,討論各級學校校長與兼行政教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必要性;中正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仁淼教授則以日本實務判決為例,探討「公務員之表現自由與政治活動自由之界限」建議「在法制度設計上以及實際運用上,應就公務員的地位、職務內容以及權限等,以及該當公務員所作的行為之性質、樣態、目的、內容,分別進行考量。
」;政治大學法學院林佳和教授也從德國之立法模式為例,撰寫「後785:公務員服勤超勤框架性規範如何思考?」一文,闡釋第785號解釋「框架性規範」之意旨與法規範設計時應有之考量;中興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林昱梅教授則藉「旋轉門條款」在美國發展及我國引進立法之背景,在「維護公正廉明之旋轉門移動管理」一文中建議:「修法方向,可朝向以類型化之旋轉門移動管理、縮小額定職務禁止之範圍、兼採特定行為限制、以許可制取代全面性禁止及縮短冷卻期等方式思考,以發揮旋轉門條款之調節功能。
」
上述觀點或建議,雖然與銓敘部目前研提之草案內容及立場不完全一致,也不足以完整代表各界的意見,但對於重新釐清公務員服務義務、合理規範公法上職務關係之討論都有所助益,適足作為考試院審查《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及立法院審議時之參考。
[1]例如:釋字第187、201、243、266、298、312、323、338號等。
[2]例如:釋字第396、433、618、637、764號等。
[3]民國89年4月24日、91年10月30日、95年6月16日、100年5月18日及10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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