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養寵物罰3萬,得不償失! - 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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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違反者,依據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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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養寵物罰3萬,得不償失!
發布單位:動物收容課
動物保護防疫所110年初接獲通報,苗栗縣公館鄉中義村某釣蝦場附近,遭人以麻布袋綑綁棄置2幼犬,動物保護防疫所立即派員前往,經查路邊無監視器可調閱棄置嫌疑人身份,先行將犬隻送交本縣公立動物收容所安置。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違反者,依據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本縣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作業規範」民眾因故無法繼續飼養的犬貓,飼主設籍本縣,且寵物經植入晶片寵物登記、施打當年度狂犬病疫苗及完成絕育手術,飼主可將不擬續養動物帶至動物之家收容照護與後續認養。
隨意棄養動物可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
縣長徐耀昌表示,苗栗縣政府持續倡導不離不棄「零棄養」飼養觀念,動物如同我們的家人,呼籲飼主一定要善盡飼主責任,切勿隨意棄養。
如真無法飼養也應依規定將寵物送交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規定各縣市主管機關規劃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辦理不擬續養。
目前該犬隻接受免疫計畫、驅蟲及妥善醫療後已開放民眾認養,本所將持續營造動物友善城市。
聯絡人:動物收容課張技士津誠 連絡電話:037-320049分機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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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版日期:11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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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12-29 瀏覽人次..
地址:36057苗栗縣苗栗市玉華里玉清路382-1號‧電話:037-320049‧傳真:037-356438,本所GOOGLE地圖位址https://goo.gl/bn1KkJ,上班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中午用餐休息12:00~13:00、下午13:00~17:00
苗栗縣生態保育教育中心(動物收容所)電話:037-558228。
開放認領養時間:自110年1月1日起,調整為星期三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00;星期六8:30~13:00、國定假日及連續假日無對外開放。
地址:36647苗栗縣銅鑼鄉朝陽村6鄰朝北55-1號,Google地圖:https://goo.gl/maps/zX9RGA9HGN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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