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養寵物罰3萬,得不償失! - 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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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違反者,依據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mobilebotton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業務簡介 本所簡介 所長簡介 各課業務及通訊 公布欄 活動快訊 新聞焦點 公開資訊區及相關專區 機關徵才 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 會計月報 便民服務 法規政令 表單下載 動物防疫專區 動物檢疫專區 動物保護專區 動物收容專區 協尋公佈欄 網站連結 意見信箱 熱門關鍵字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下方連結 隱私權宣告 版權宣告 資訊安全政策 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字級 小 中 大 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 業務簡介 本所簡介 所長簡介 各課業務及通訊 公布欄 活動快訊 新聞焦點 公開資訊區及相關專區 機關徵才 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 會計月報 便民服務 法規政令 表單下載 動物防疫專區 動物檢疫專區 動物保護專區 動物收容專區 協尋公佈欄 網站連結 意見信箱 熱門關鍵字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 首頁 公布欄 新聞焦點 新聞焦點_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棄養寵物罰3萬,得不償失! 發布單位:動物收容課   動物保護防疫所110年初接獲通報,苗栗縣公館鄉中義村某釣蝦場附近,遭人以麻布袋綑綁棄置2幼犬,動物保護防疫所立即派員前往,經查路邊無監視器可調閱棄置嫌疑人身份,先行將犬隻送交本縣公立動物收容所安置。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違反者,依據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本縣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作業規範」民眾因故無法繼續飼養的犬貓,飼主設籍本縣,且寵物經植入晶片寵物登記、施打當年度狂犬病疫苗及完成絕育手術,飼主可將不擬續養動物帶至動物之家收容照護與後續認養。

隨意棄養動物可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

  縣長徐耀昌表示,苗栗縣政府持續倡導不離不棄「零棄養」飼養觀念,動物如同我們的家人,呼籲飼主一定要善盡飼主責任,切勿隨意棄養。

如真無法飼養也應依規定將寵物送交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規定各縣市主管機關規劃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辦理不擬續養。

目前該犬隻接受免疫計畫、驅蟲及妥善醫療後已開放民眾認養,本所將持續營造動物友善城市。

    聯絡人:動物收容課張技士津誠 連絡電話:037-320049分機206 相關檔案 新聞稿-棄養寵物罰3萬,得不償失 docx(561.82KB) odt(565.38KB) 相關圖片 上版日期:110-03-09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關閉::: 業務簡介 本所簡介 所長簡介 各課業務及通訊 公布欄 活動快訊 新聞焦點 公開資訊區及相關專區 機關徵才 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 會計月報 便民服務 法規政令 表單下載 動物防疫專區 動物檢疫專區 動物保護專區 動物收容專區 協尋公佈欄 網站連結 意見信箱 下方連結 隱私權宣告 版權宣告 資訊安全政策 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更新日期110-12-29 瀏覽人次.. 地址:36057苗栗縣苗栗市玉華里玉清路382-1號‧電話:037-320049‧傳真:037-356438,本所GOOGLE地圖位址https://goo.gl/bn1KkJ,上班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中午用餐休息12:00~13:00、下午13:00~17:00 苗栗縣生態保育教育中心(動物收容所)電話:037-558228。

開放認領養時間:自110年1月1日起,調整為星期三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00;星期六8:30~13:00、國定假日及連續假日無對外開放。

地址:36647苗栗縣銅鑼鄉朝陽村6鄰朝北55-1號,Google地圖:https://goo.gl/maps/zX9RGA9HGN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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