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違規廣告,食藥署祭出四大處理作為!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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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違規廣告影響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統一處理違規食品廣告案件之裁罰,衛生福利部於107 年5 月7 日公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107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5月新聞 首頁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107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5月新聞 遏止違規廣告,食藥署祭出四大處理作為!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檔日期:107-05-07 更新時間:107-05-07 為遏止違規廣告影響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統一處理違規食品廣告案件之裁罰,衛生福利部於107年5月7日公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其中四大處理作為如下: 一、提高罰鍰金額:針對違規廣告累犯,於法定罰鍰額度內,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違規第1、2、3、4、5次,分別以4、8、20、40、100萬元起算),並依「行為人故意違規」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加權計算罰鍰金額。

舉例:同一產品廣告一年內第5次違規(100萬元),業者故意製播誇大、易生誤解之廣告(加權×2),且廣告內容廣告整體表現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者(加權×2),依前開規定每一行為最高即可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二、再次違規得命業者停業:明定同一產品經主管機關裁處後,再次違反廣告規定,且有「違規廣告刊播期間,該產品之銷售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實害。

」情形之案件,得處業者停業一定期間。

三、再次違規得命業者歇業、廢止登記事項: 明定同一產品經主管機關裁處後,再次違反廣告規定,且有「違規廣告刊播期間,該產品之銷售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人於死。

」情形之案件,得處業者歇業、廢止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四、情節重大應命業者停止產品販售及刊登更正廣告:明定有「違規廣告宣稱醫療效能,經衛生主管機關裁處仍未停止刊播。

」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實害或致人於死。

」情形之案件,得認定為情節重大,衛生機關應命違反廣告規定業者,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違規廣告產品,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

未來,食品藥物管理署將督導地方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辦理違規食品廣告裁處事宜,期能遏止經衛生機關裁處仍持續刊播或嚴重影響民眾錯誤認知之違規廣告,以維護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

附件下載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pdf 衛授食字第1071201072號令.pdf 回上一頁 本部簡介 部長 次長 主任秘書 行政組織 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 使命願景及重大政策 政策報導 部徽設計說明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真相說明 公告訊息 活動訊息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便民服務 部長信箱 人民線上申辦服務專區 表單下載 諮詢服務專線 政府出版品 電子報訂閱 相關問題Q&A 衛生福利e寶箱 常用查詢 法令規章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法規通報 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反貪資訊網 遊說法專區 法規鬆綁 衛教視窗 宣傳資訊 宣傳影片 相關連結 員工入口網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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