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97.06.20.部法三字第09729514131號函 - 行政令函-全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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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查任用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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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06.20.部法三字第09729514131號函
公(發)布日:
097.06.20
要 旨:
函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6條修正條文規定,關於各機關職務普
查之方式及其相關配合辦理事項
本 文:
主旨: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發布後,其中第6條有關
各機關職務普查之方式及其相關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辦
理。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7條第2項規定,各機
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
復查考
試院本(97)年2月26日考臺組貳一字第09700014391號令發
布之任用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職務普查之方式,由本部定之
。
上開普查規定之立法理由,係基於各機關依任用法第7條第1
項規定訂定之職務說明書,往往流於形式,未能因應機關實際情
形檢討調整,為遂行職務管理,以強化職務說明書之功能,爰予
增列,先予敘明。
二、次查任用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
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
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
」同法
第8條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
入適當之職系,列表送銓敘部核備。
」復查89年間修正之職務歸
系辦法,基於擴大授權範圍並落實職務歸系之委任辦理,使受委
任歸系機關有較大之權責,爰修正第2條歸系機關範圍,並增訂
受委任歸系機關逕行將職務歸系表函送本部核備之規定;而同辦
法第5條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3條,則係基於職務歸系表與
職務說明書之內容多所重覆且數量龐大,且因職務歸系之核定權
責在歸系機關,除少數情形特殊之職務歸系案,歸系機關或受委
任歸系機關仍須一併檢附職務歸系表及職務說明書外,其餘職務
歸系案件,僅檢附職務歸系表函送本部核備即可,已然授權由歸
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核定職務說明書,使歸系機關負實際審
核職務說明書所列工作項目與職務所歸職系之工作內涵是否相符
之責。
又為使各機關能確實審核職務歸系案,本部前以89年8
月5日89台法三字第1932481號通函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
機構略以,各歸系及受委任歸系機關於審核職務歸系時,請確實
依照職務歸系之相關規定辦理。
因此,職務普查業務,仍須由歸
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本於權責加以自我檢視及查核,始能落
實其功能。
三、茲以現行職務歸系辦法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對於各機關職務
歸系程序、原則、以及職務歸系後之工作性質變動-職務說明書
訂定後,原有工作項目或職責程度發生異動時如何處理等相關事
項,均已明確規範,爰請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檢視每一職務說明
書相關事項,就職務說明書所定之工作性質是否依職系說明書及
其他有關規定歸入適當職系;職務所歸職系類別是否與其職稱性
質相當;職務是否依其工作性質比重或依其專業內容予以歸系;
機關於其組織法律修正生效或組織規程修正經考試院核備後,如
須配合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者,是否依規定辦理職務歸系調
整或註銷;職務歸系後,如其工作性質有變動時,是否依程序調
整之;一職務訂定職務說明書後,原有之工作項目或職責程度發
生異動,是否依程序修正其職務說明書等事項予以檢視,如有與
規定不合事項,應即依上開相關法規之規定處理或改進。
四、另為落實前開任用法有關職務普查之規定,行政院以外機關之人
事機構辦理職務歸系情形,本部業列入各人事機構每季共同例行
人事工作之考核項目中。
至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機構部分,除請
各該主管機關確實查核,並將普查結果列入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
核項目外,本部另將就各機關辦理職務歸系時有不符相關規定之
案件,包括報送程序不符、工作項目與所歸職系不符、所歸職系
與職稱屬性不符、歸系職務數與編制員額數不符、因已先行派代
而暫准歸系及其他不合規定等情事,於函復各該機關時副知其主
管機關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俾供其作為所屬人事機構平時考核
之參據。
規範基礎
1.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七條(職務說明書及職務普查)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
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
核之依據。
職務內容變動時,應即配合修訂職務說明書。
前項職務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
相關令函(4)
2.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6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職務說明書之訂定辦法、第二項職務普查方式,由銓敘
部定之。
相關令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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