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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查任用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 ... ::: 回首頁│ 加入最愛│ 網頁導覽│ 行動版│ 使用說明 最新消息 法規體系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大法官解釋 法規草案 相關網站 法規英譯 RSS :::您現在的位置: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行政令函 字級: 小 中 大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06.20.部法三字第09729514131號函 公(發)布日: 097.06.20 要  旨: 函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6條修正條文規定,關於各機關職務普 查之方式及其相關配合辦理事項 本  文: 主旨: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發布後,其中第6條有關 各機關職務普查之方式及其相關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辦 理。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7條第2項規定,各機 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

復查考 試院本(97)年2月26日考臺組貳一字第09700014391號令發 布之任用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職務普查之方式,由本部定之 。

上開普查規定之立法理由,係基於各機關依任用法第7條第1 項規定訂定之職務說明書,往往流於形式,未能因應機關實際情 形檢討調整,為遂行職務管理,以強化職務說明書之功能,爰予 增列,先予敘明。

二、次查任用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 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 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

」同法 第8條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 入適當之職系,列表送銓敘部核備。

」復查89年間修正之職務歸 系辦法,基於擴大授權範圍並落實職務歸系之委任辦理,使受委 任歸系機關有較大之權責,爰修正第2條歸系機關範圍,並增訂 受委任歸系機關逕行將職務歸系表函送本部核備之規定;而同辦 法第5條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3條,則係基於職務歸系表與 職務說明書之內容多所重覆且數量龐大,且因職務歸系之核定權 責在歸系機關,除少數情形特殊之職務歸系案,歸系機關或受委 任歸系機關仍須一併檢附職務歸系表及職務說明書外,其餘職務 歸系案件,僅檢附職務歸系表函送本部核備即可,已然授權由歸 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核定職務說明書,使歸系機關負實際審 核職務說明書所列工作項目與職務所歸職系之工作內涵是否相符 之責。

又為使各機關能確實審核職務歸系案,本部前以89年8 月5日89台法三字第1932481號通函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 機構略以,各歸系及受委任歸系機關於審核職務歸系時,請確實 依照職務歸系之相關規定辦理。

因此,職務普查業務,仍須由歸 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本於權責加以自我檢視及查核,始能落 實其功能。

三、茲以現行職務歸系辦法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對於各機關職務 歸系程序、原則、以及職務歸系後之工作性質變動-職務說明書 訂定後,原有工作項目或職責程度發生異動時如何處理等相關事 項,均已明確規範,爰請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檢視每一職務說明 書相關事項,就職務說明書所定之工作性質是否依職系說明書及 其他有關規定歸入適當職系;職務所歸職系類別是否與其職稱性 質相當;職務是否依其工作性質比重或依其專業內容予以歸系; 機關於其組織法律修正生效或組織規程修正經考試院核備後,如 須配合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者,是否依規定辦理職務歸系調 整或註銷;職務歸系後,如其工作性質有變動時,是否依程序調 整之;一職務訂定職務說明書後,原有之工作項目或職責程度發 生異動,是否依程序修正其職務說明書等事項予以檢視,如有與 規定不合事項,應即依上開相關法規之規定處理或改進。

四、另為落實前開任用法有關職務普查之規定,行政院以外機關之人 事機構辦理職務歸系情形,本部業列入各人事機構每季共同例行 人事工作之考核項目中。

至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機構部分,除請 各該主管機關確實查核,並將普查結果列入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 核項目外,本部另將就各機關辦理職務歸系時有不符相關規定之 案件,包括報送程序不符、工作項目與所歸職系不符、所歸職系 與職稱屬性不符、歸系職務數與編制員額數不符、因已先行派代 而暫准歸系及其他不合規定等情事,於函復各該機關時副知其主 管機關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俾供其作為所屬人事機構平時考核 之參據。

規範基礎 1.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七條(職務說明書及職務普查)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 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 核之依據。

職務內容變動時,應即配合修訂職務說明書。

前項職務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

相關令函(4) 2.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6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職務說明書之訂定辦法、第二項職務普查方式,由銓敘 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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