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突然減速或變換車道將處以罰鍰立法院初審通過道路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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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六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律新聞-《交通》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查詢 評論 友善列印 駕駛突然減速或變換車道將處以罰鍰立法院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源編輯室/ 2013-11-22 [評論數0篇]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二十一)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汽車駕駛人任意驟然減速、變換車道逼讓道罰則。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自行車等慢車駕駛若拒絕酒精濃度測試將處新台幣一千兩百元罰鍰。

另外,若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而佔用自行車專用道,修正草案當中也增訂處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的規定。

提案修法的立法委員認為,現行條文第43條第1項第1款對危險駕駛定義不夠明確,導致部分惡意用危險動作迫使對方讓道等情況難用現行條文處罰,應明定危險駕駛行為。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2項各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如果有蛇行、違規行使路間或是超車、未繫安全帶等情形者,得逕行舉發。

同法第45條第10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修正草案條文則新增了慢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必須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的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或是吸食毒品、麻醉藥等類似物品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

在修正草案當中則將慢車一併納入規範。

相關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33,35,43,44,45,48,69,73,86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89,90,91,93條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3,4,5,9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734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交路字第0930057089號交路字第0910021207號論酒駕肇事刑罰之修正-民意直觀反應與刑罰理論交鋒取締騎乘自行車民眾超速北市警察局:進行勸導但不開罰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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