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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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一人,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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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一人,襄理大隊業務。
第三條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實施之規劃審核、外事、戶口、法規、交通業務、刑
事偵防、公共關係業務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項。
二、督察組:勤(業)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勤務、
一般警衛、臨時勤務派遣、警備治安、警察常年教育及訓練等事項
。
三、後勤組:廳舍財產管理、警用裝備、庶務、駕駛工友管理、公共安
全及消防安全業務等事項。
四、保防組:保安、保防、社會情報、防情、協助災害防救及其他有關
安全業務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之管理與資訊、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
他各單位事項。
六、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最新治安狀
況之通報管制、受理民眾與一一0通報案件之派遣、管制事項及組
合巡邏警力派遣聯繫等事項。
第四條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察勤務工作事
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五條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督察員、副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
警務佐、小隊長、警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六條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
第九條大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大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警察局指定副大隊長代理。
第十條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組長。
四、主任。
五、中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一條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
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警察局
核定;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第十二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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