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中華民國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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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文化事務具有貢獻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 ... 第一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文化事務具有貢獻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 從事文化事務之保存、傳承、宣揚、展演、推廣、傳播、管理、創作、創新、典藏或教學,夙有聲譽或具有重大貢獻。

二、 對文化事務之策劃、推動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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