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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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159542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6條、第1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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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159542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16條、第17條條文
法規體系:
/行政/交通/公路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4年2月27日交通部交參(五四)字第01728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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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2年7月12日交通部交參(六二)字第12655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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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4年10月1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7404號令修正發布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84年5月8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418號令修正發布第3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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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82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
、第4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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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2年3月20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2B00002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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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2年10月24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2B000096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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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67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4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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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0465號令修正發布第32條、
第34條、第35條、第3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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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104711號令修正發布第33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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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159542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16條、第17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七條公路之修建、養護及管理,國道、省道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市道
、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辦理,縣道、鄉道由縣(市)政府辦理;直轄市、
縣政府並得將市道、縣道委託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
省道經過直轄市政府、市政府行政區域部分,其修建、養護及管理除快
速公路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外,由交通部與當地直轄市政府、市政
府協商定之。
跨兩省(市)或兩縣(市)之橋涵、隧道,其修建、養護及管理權責之
歸屬,由交通部統一規定。
[修正]第十六條公路路線編號方法規定如下:
一、國道:自1號起編。
二、省道:自1號起編,至99號止。
三、市道、縣道:自101號起編,至200號止,離島地區自201號起編。
四、區道、鄉道:以一直轄市、縣為一獨立編號區,每直轄市、縣均自
1號起編,並在號碼前冠以該直轄市、縣之簡稱。
(各直轄市、縣
簡稱及國土資訊代字詳如附表)
五、附屬於主要編號路線之副、支線,以該主要路線編號附加甲、乙、
丙等編之。
但區道、鄉道則以附加1、2、3……等編之。
六、在原路線上所建高架道路,且與原路線功能相同者,視同主要編號
路線之副線,依前款副線編號方法編之。
專用公路,以直轄市、縣為單位單獨編號,並在號碼前冠以該縣之簡稱
及「專」字,若係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則冠以二直轄市、縣市
以上之簡稱及「專」字。
[修正]第十七條橋梁、隧道、涵管、標誌、照明之編號方法規定如下:
一、以B、T、C、S、I分別表示橋梁、隧道、涵管、標誌、照明之
設施種類。
二、各項設施,以每條路線為一編號單元,沿路線起訖方向,分別自00
1號起編,至該路線終點為止,號數前冠以前兩款設施種類之代字
。
但涵管、標誌及照明位於跨區路線上者,以每一區工程處為一編
號區段,編至該路終點或工程處區界為止。
三、以1、2、3、4、5等表示公路管理單位之各區工程處;以前條
所列國土資訊各直轄市、縣之代字,表示管轄區道、鄉道之各直轄
市、縣政府。
並加列於前款編號之後。
四、標誌及照明設於路線起訖方向右側者以奇數依次編號,左側者以偶
數依次編號,設於中央分向島(帶)者,按號次連續編號並在號數
後加「C」。
懸掛於公路上方者,不在現地編號。
五、交流道(槽化)區、服務區、收費站等地區,設於主線以外各項設
施,由區工程處以該地區為一單元,將每項設施獨立編成一組號碼
。
但主線路段原無照明,至上述地區附近主線上始有照明者,均應
併入該地區編號。
六、高架道路不按橋梁編號方法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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