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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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實行建造執照預審審議作業,增進審議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建造執照預審案件之類型 ... 目前線上:267人,瀏覽人次:65523601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實行建 造執照預審審議作業,增進審議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建造執照預審案件之類型如下: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 基地綜合設計申請之預審案件。

(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重 建計畫之審查案件。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三十條第二項申請高層建 築物地下開挖面積放寬之預審案件。

(四)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雜項工作物 高度超過三十五公尺之案件。

(五)依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送審查之 案件。

(六)依桃園市建築基地綠化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送審查之案 件。

(七)依桃園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 用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送審查之案件。

(八)裝飾柱、裝飾板、空調室外機專用板、屋脊裝飾物超過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二目規定之屋突高度、突出 屋頂層透空立體框架造型物非必要之結構性過樑。

(九)其他經中央或本府主管機關認定或依相關規定應經預審審議案件 。

三、申請建造執照預審案件,應檢附申請書及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向本 府建築管理處提出申請,於完成書件審核通過後,提請本府建造執照 預審小組(以下簡稱預審小組)審議,其審議流程如附件一。

前項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

附件一-審議流程附件二-建造執照預審申請書附件三-預審報告書應檢附書件檢核表 四、預審小組審議時,建築物設計人應出席並製作簡報說明,設計人未出 席會議者不予審查。

設計人因故不能出席者,應以書面委託其他開業建築師代理出席,其 委託書格式如附件四。

附件四-委託書 五、申請案件不符合相關規定時,預審小組應將不合格原因或修正事項列 舉說明,並作成會議紀錄函請申請人修正。

六、經預審小組審議應提會複審之案件,申請人應自會議紀錄送達之次日 起三十日內,依決議事項修正後重新提會辦理複審。

七、經預審小組審議通過之案件,申請人應於會議紀錄送達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檢具修正完竣之報告書圖一式三份,向本府申請核定。

申請人未依規定期限申請複審或核定者,視同該案程序終結,申請人 應重新依第三點規定提出申請。

八、申請人應自收受本府核備函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建築執照,逾期未提出 申請者,該核定函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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