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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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促車輛駕駛應按照規定,認真辦理檢查及保養工作。

... 全。

(三)宣導禁止駕駛兼營有關車輛之業務。

(四)考核駕駛服務道德、工作態度。

(五)注意駕駛充分休息,避免過分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4年06月01日 發文字號: 環清隊修字第104004361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第八章 駕駛員管理 二十九、車輛管理員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督促車輛駕駛應按照規定,認真辦理檢查及保養工作。

    (二)經常以各種方式提示駕駛,熟悉交通法令規章及注意行車安       全。

    (三)宣導禁止駕駛兼營有關車輛之業務。

    (四)考核駕駛服務道德、工作態度。

    (五)注意駕駛充分休息,避免過分疲勞,影響駕駛。

    (六)無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車輛,或有駕駛執照者,不得越級駕       駛車輛。

    (七)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

    (八)酌備有關書籍供駕駛閱讀,充實其汽車駕駛、保養、修理之       知識與技術。

    (九)注意繳納牌照稅、燃料費及定期檢驗,以免受罰。

    (十)注意車輛保險期限,屆期前主動續保,確保權益。

三十、公務車輛之駕駛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充實車輛保養及修護常識。

   (二)不得有飲酒或於車內從事傷風敗俗之行為。

   (二)不得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

   (三)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並通知車輛管理員      及設備保修組。

   (四)儀容保持整潔。

   (五)愛惜車輛,保持車體內外清潔,並做好保養工作。

   (六)遵守交通法令並注意行車安全。

   (七)不得私自搭客載貨、清運事業廢棄物、家戶以外之一般廢棄物      、盜賣零件、油料或私用。

   (八)禁止超載。

   (九)服從任務指派,並專心駕駛車輛。

   (十)禁止兼營有關車輛相關業務。

   (十一)不得裝載易燃、爆炸及危險物品。

   (十二)不得違反垃圾處理場、掩埋場、焚化廠、細分類廠、轉運站            等進廠(場)相關規定。

   (十三)不得為其他違反法令及善良風俗之情事。

三十一、駕駛離職時,應將經管之車輛、鑰匙、行車執照及所管資料、工     具、公物,逐項完整點交歸還,否則不予發給離職證明。

三十二、本管理要點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事務管理「車輛管理手冊」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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