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多久大陸配偶才可以拿到身分證?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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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1項於98年8月14日修正,取消團聚結婚須滿2年始得申請依親居留之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團聚許可入境,通過面談並辦妥結婚登記後,即可申請依親居留證。
取得依親居留證後,自發證日起算或申請長期居留日往前推算滿4年,每年在臺居留期間逾183日,即可申請長期居留證。
取得長期居留證之日起在臺合法居住連續2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183日,即可申請定居證;定居證取得後,始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取得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