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功率達68%遠高於預期 - Taiwan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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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公會發表債務協商成果表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自97年4月11日開辦以來,至8月底申請件數共計18,774件,金額33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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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公會發表債務協商成果表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自97年4月11日開辦以來,至8月底申請件數共計18,774件,金額332億元。
協商成功率高達68%,遠高於各機構當初的預期。
最主要的原因係申請人提供了財產及所得資料,金融機構得以據此了解債務人的還款能力,為每一個債務人量身制定適合的還款方案。
在此除了感謝主管機關及司法院的協助外,也感謝參與整個前置協商作業流程設計及執行的許多金融同業,能夠看到努力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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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申請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多數為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毀諾者,其中很多人仍有相當的繳付能力,部分申請案件因此遭到法院駁回。
現在銀行正努力的在推動毀諾後的二次協商,使這些債務人有機會解決還款問題。
為使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仍在履約中的債務人不致因收支失衡而毀諾,銀行也積極提供變更還款條件的方案,降低期付金使債務人能繼續履約繳款。
銀行公會提供幾個前置協商成立與不成立的案例、更生開始與駁回案例及二次協商成功案例給大眾參考。
案例一:(前置協商成立案例)
誤信代辦遭騙銀行溫暖伸出援手
本案當事人陳先生原從事辦桌外燴生意,因景氣不好收入減少導致負債共達373萬,每月必須償還有擔保債務12,000元及無擔保債務45,000元,尚需支付家庭開銷18,000元,還款壓力相當沉重。
當初因誤信坊間標榜債務整合之代辦公司宣稱得以協助處理債務,因而支付5萬元手續費。
沒想到代辦公司僅協助寄送文件,對於實質進行協商毫無幫助,陳先生覺得不妥要求解約,代辦公司卻僅退還3萬元。
所幸經最大債權銀行專員詳細解說,陳先生評估其收入及支出狀況後,接受銀行所提出分期135期,利率3%,每月還款9,988元之償還計畫,並親自與銀行完成簽約手續。
陳先生表示相當感謝最大債權銀行透過前置協商機制,使其每月還款金額降低,大幅減輕其經濟壓力。
銀行公會呼籲債務人與銀行進行協商時,勿聽信代辦公司宣稱得以獲得債務減免等誇大不實宣傳,應檢附所需的財務文件親自向最大債權銀行辦理,銀行得以瞭解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審酌每月還款金額制定出合理的償還計劃,避免浪費金錢又達不到協商效果。
案例二:(前置協商不成立案例)
高度道德風險客戶協商大門無法進入
本案當事人翟先生任職資訊傳播業,於申請前置協商時向最大債權銀行表示,其因協助母親負擔家計而導致負債累累,積欠債務總額高達176萬元。
該行協商專員受理申請後,查明當事人係透過代辦公司申請,其近兩年收入皆超過70萬元,平時出入皆轎車代步,且申請協商前一個月才剛向其他銀行辦理汽車貸款,協商期間不斷有人假冒客戶之名來電詢問進度,企圖干擾銀行協商程序。
銀行公會表示,該客戶明顯有道德風險之虞。
消債條例之實施係為使真正有需要處理債務問題之客戶,得以透過該機制達到債務整合之目的,並非毫無限制只要申請即可通過。
目前各銀行受理前置協商申請後,皆會透過聯合徵信中心互相提供訊息,若客戶心存僥倖意圖獲得債務減免,仍會被拒於協商大門之外。
案例三:(更生開始案例)
更生方案量身訂作還款9成
本案當事人孫先生任職服務業,於95年債務協商時總負債161萬元,還款條件為80期,利率為3.88%,月付金額23,000元。
原本月收入41,000元,扣除個人生活開銷後尚可支付,後因右手腱鞘囊腫開刀無法長時間加班,導致收入減少為36,000元,無法依原契約履行而毀諾,經法院裁定更生通過,並要求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
因更生方案尚需債權人過半數以上同意,孫先生評估其目前收入及支出,仍決定提出共72期,每月支付17,000元之償還計劃,整體償還比例高達91%,兼顧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足見當事人仍有ㄧ定之還款能力,全案如經過半數以上債權人同意即可通過更生方案認可。
銀行公會表示,即使進入更生程序,仍有可能因更生方案不公允而遭債權人否決及法院裁定轉清算程序且不免責,對債務人而言不見得有利。
債務人於提出更生方案時,應針對本身收入及支出狀況確實評估,提出合理還款金額,以得到債權人支持,早日重建經濟生活。
案例四:(更生駁回案例)
資產大於負債豈有更生之理?
本案當事人劉小姐從事保險業,於95年債務協商時總負債260萬元,還款條件為80期,利率為3.88%,月付金額37,000元。
其因罹患甲狀腺腫瘤、子宮腫瘤,每月薪資僅有5,000元左右入不敷出,不足以清償協商金額,自稱只好分別向當舖、地下錢莊、朋友借貸,再向其弟借款以償還前開民間債務之高額利息,終致無力再償還債務,遂向法院聲請更生。
本件經台南地方法院查明,債務人名下有四筆不動產現值高達433萬元,而抵押權僅設定84萬元,債務人自可將不動產出售或讓銀行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借貸低利之貸款以清償全部債務,且衡諸常情,以土地作為擔保品向銀行借貸之利息遠低於『非銀行之債權』,一般人不可能捨低利而就非銀行之高利貸,進而駁回當事人更生聲請。
案例五:(債務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成功方案)
本案楊先生與友人合資開店,卻遭友人欺瞞誤當人頭戶,公司倒了友人也跑了,自己卻扛下300多萬元的債務。
年近半百的楊先生不願對家人透露困境,平時留有一點積蓄,暫時養家活口無虞,但每月要繳銀行的無擔欠款,加上房貸,負擔沉重,遂申請95年銀行公會協商,80期利率3.88%,月付金4萬。
楊先生為解決生活問題屈就低薪工作,扣除每月家用後已無剩餘,還好學歷不高的兒子也做工幫忙家計,楊先生為降低負擔將房子賣了,還清房貸後亦所剩無幾。
幸好銀行公會推動債務二次協商,在債權銀行的協助下,月付金降到1.9萬,楊先生說這樣他才能兼顧生活與還款,還得有意義。
案例六:(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成功案例)
解困之門非僅有更生清算,二次協商創造雙贏
本案當事人林先生從事餐飲業,因投資失利負債高達320萬元,95年曾辦理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並協商成功,還款方案為100期利率4%。
97年5月林先生因母親重病需額外支出醫療費用,在無法繼續繳款下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庭時林先生陳述並非不想還款,但醫療費用使其收支失衡,對協商毀諾感到非常抱歉。
債權銀行了解林先生有高度的還款誠意,但因一時的變故使收支失衡,遂提供銀行公會之「一致性個別協商方案」與林先生進行二次協商,林先生並當庭撤回更生申請。
協商後還款條件為180期0利率,大大降低了每月還款金額。
由此案可見,解困之門非僅有更生清算,一致性個別協商方案更創造債務人與銀行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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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3-1910:57GMT+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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