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芬:產業用料的管理出了什麼問題?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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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塑膠、廢紙這類進口廢棄物,在法制系統上被稱為「產業用料」,事實上,就是事業廢棄物。

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明訂,「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其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並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

」因此,產業用料用意為簡化通關程序,以利產業運用。

產業用料項目的調整,通常是經濟部依產業要求,向環保署提出種類增刪。

在環保署公告的「屬產業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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