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事由區分為職務上行為及非職務上行為?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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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德國實務見解,公務員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如與其所擔任職務之關連性愈密切,愈可能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例如:稅務公務員短報稅捐或職司犯罪調查職務之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常見問答 公務員懲戒事由區分為職務上行為及非職務上行為?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公務員懲戒事由區分為職務上行為及非職務上行為? 104年5月20日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就公務員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例如:公務員於下班後駕駛自用車輛於紅線違規停放,雖遭交通裁罰,然此違法行為是否應受懲戒,並無特別規定。

考量本法之制定旨在整飭官箴,維護政府信譽,參酌德國聯邦公務員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區分職務上行為與非職務上行為,而為寬嚴不同之懲戒要件規定。

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應受懲戒之事由為其職務上之行為,須因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至公務員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則規定須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時,始得予以懲戒,藉以限縮非職務上行為之懲戒事由,使其更具體明確。

至於公務員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是否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係以其違法行為是否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為判斷標準。

參照德國實務見解,公務員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如與其所擔任職務之關連性愈密切,愈可能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例如:稅務公務員短報稅捐或職司犯罪調查職務之警察為刑事犯罪行為。

又其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如係對國家造成不利益之行為、導致國家財產受損害之犯罪行為,或故意犯重大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其違法行為亦可能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

發布日期:109-07-15 更新日期:109-07-15 發布單位: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展開/OPEN 關於司法院 司法院簡介 沿革及史料 首長主管簡介 組織與職掌 施政計畫 院長重要談話 院會重要決議 司法院行事曆 大事紀要 司法業務年報 與民有約 人權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位置交通 各法院資訊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電話 司法改革 院長重要談話及司改主張 【司法改革成果簡介】 司法改革方案及進度 司法與社會對話 裁判通俗化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訊息公告 國民法官法規 國民法官新制介紹 實務模擬法庭 校園宣導 國民法官種子講師人才庫 國民法官活動行事曆 國民法官問卷平台 民眾認知 宣導文宣 宣導影音(機關團體下載用) 影音專區 常見問答 資料下載 憲法法庭 業務綜覽 民事 訴訟外ADR 勞動事件 家事 少年 刑事 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 商業事件 大法庭專區 公務員懲戒 職務法庭 法官評鑑 公證業務 資訊專區 人事專區 司法會計 司法統計 政風專區 司法互助 性騷擾防治專區 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 查詢服務 案件相關查詢 司法新聞查詢 司法公告查詢 司法智識庫 法學資料檢索 裁判書查詢 外語譯文專區 主管法規異動 裁判書用語辭典查詢 法律修訂進度 各法院資訊 各級法院法官事務分配 名冊專區 民間公證人名冊 法人及夫妻財產查詢系統 義務辯護專區 電子書出版品 司法院公報 司法周刊 政府資訊公開 法治宣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其他查詢 便民服務 便民服務訊息公告 系統服務 聯合服務中心 視訊諮詢服務 視訊開庭 訴訟須知 書狀範例 徵收費用標準 多元化繳費服務 調閱電子筆錄 法院遠距訊問 線上起訴 特約通譯專區 認識法院 與民有約 訂閱電子報 資料下載 報名系統 法律扶助 防疫訊息 常見問答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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