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承購權之實務問題研析 - 元貞聯合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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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共有人出賣其持分(應有部分)或公同共有土地給第三人時,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俾使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稱之 ... 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承購權之實務問題研析王晴怡律師一、優先承購權之概念與法律性質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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