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新訊-核釋原僅設置1 座直通樓梯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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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供前三目以外用途之使用,其樓地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超過400 平方公 ... 一)建築物層數(依同編第1 條第15 款用語定義,指基地地面以上樓層數之 ... 加入會員 購買授權與點數 列印時間:111/02/2710:02 友善列印 《》 核釋原僅設置1座直通樓梯之建築物,變更使用應設置2座以上直通樓梯者,關於直通樓梯應通達樓層之疑義 2020-12-31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2197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 相關法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95條(108.11.04) 要  旨:原僅設置1座直通樓梯之建築物,變更使用應設置2座以上直通樓梯 者,若該建築物為8層以上之建築物,增設之直通樓梯應通達各樓層; 如該建築物層數未達8層,增設之直通樓梯應自該樓層直接通達避難層 或地面,得免通達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5條第1項各 款規定免設2座直通樓梯之樓層 主旨:關於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5條增設之樓梯,如僅通達避難 層而不通達其他樓層,是否符合直通樓梯之必要條件1案,復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事務所109年11月18日何文建字第10911001號函。

二、按「直通樓梯:建築物地面以上或以下任一樓層可直接通達避難層或 地面之樓梯(包括坡道)。

」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 條第39款所明定,又同編第9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八層以 上之樓層及下列建築物,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 層或地面:一、主要構造屬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 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供下列使用,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 公尺以上者。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

(二)建築物使 用類組為F-1組樓層……。

(三)建築物使用類組為H-1、B-4組 及供集合住宅使用,且該樓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240平方公尺者。

(四)供前三目以外用途之使用,其樓地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超過 400平方公尺,其他任一層超過240平方公尺者。

」先予敘明。

三、原僅設置1座直通樓梯之建築物,辨理變更使用應設置2座以上 直通樓梯者,檢討上開第95條規定增設之直通樓梯應通達之樓層,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建築物層數(依同編第1條第15款用語定義,指基地地面以上 樓層數之和)為8層以上之建築物,依同編第95條規定各樓層 應設置2座以上直通樓梯,故增設之直通樓梯應通達各樓層。

(二)建築物層數未達8層之建築物,依同編第95條第1項各款規 定應設置2座以上直通樓梯者,增設之直通樓梯應自該樓層直接 通達避難層或地面,得免通達依該項各款規定免設2座直通樓梯 之樓層。

正本:何文建築師事務所 副本:6直轄市政府、臺灣省14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科 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科技部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 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交通部高速公路 局、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 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本部營建署(資訊室(請 刊登營建署網站)、建築管理組)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www.lawbank.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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