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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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研究成果之運用,特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 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第四點訂定本作業規定。

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內政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歷史法規: 民國97年11月12日 圖表附件: 附件一內政部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作業流程圖.PDF附件二內政部 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先期審議計畫書--基本資料.PDF附件三內政部 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先期審議評審表計畫內容.PDF附件四內政部委託研究契約書.PDF附件五內政部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標準表.PDF附件六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PDF附件九內政部年度委託研究期末報告印製格式項目查檢表.PDF附件七(研究題目)內政部(或委託機關全銜)委託研究報告(年度).PDF附件八內政部委託研究期末報告印製格式.PDF附件十內政部委託研究計畫不定期查核項目及評分表.PDF 法規內容: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提升研究品質     ,落實研究成果之運用,特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     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第四點訂定本作業規定。

    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管理要     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本部各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以下     簡稱各單位),基於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     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以     下簡稱受委託者),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三款所稱之合作研究,     具有委託性質者,準用本作業規定管理。

    電腦軟體製作、影片拍攝、法規或刊物編印、工程設計、辦理研討會     、設備採購、例行性技術檢測、教育訓練、業務推廣、統計調查及民     意調查等事項,如不具研究性質者非屬委託研究計畫。

三、委託研究計畫依性質分類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單位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作為業       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管。

(二)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單位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由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主管。

四、各單位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     則,不得與本部或其他機關已完成或進行中之計畫重複。

    各單位於每年度編列概算時,應將委託研究計畫案經費,明列於單位     或基金年度概算中業務費之委辦費或研究發展費之專業服務費項下;     未依規定明列經費者,不得辦理。

    前二項基於政策需要或上級機關交辦者,得經專案簽奉部長核定後辦     理。

    各單位應參考國科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以下簡稱 GRB  系統),審     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選定委託對象除應審酌     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同一期間接受政府二項以上委託研究計畫者     ,尤應審慎衡酌考量。

    前項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四個月以上。

五、本部委託研究計畫之專責統籌管理單位為秘書室。

六、各單位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如下(如附件一): (一)編列下年度非屬科技計畫之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配合本部概算       編列作業時程,填具本部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先期審議計畫書基本資       料表及評審表(如附件二、及附件三),並邀請相關研究領域之學       者或專家及相關人員,先期審議確定研究計畫主題及預算數額等事       項,於簽報部長核准後納入概算,移本部年度計畫與預算統合協調       小組審議。

(二)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擬訂評審委員名單、甄(評)選須知、契約書       草案(如附件四)及預估金額分析表等相關文件,經簽奉各該機關       首長核可後即移總務單位辦理招標事宜,及登錄研究計畫主題、緣       起、預期目標、經費配置等資料至本部研究發展知識平臺。

(三)總務單位應於委託研究計畫預算核定後,依採購法等規定,於六十       日內(含業務承辦單位評審時程)完成招標及簽約等事宜。

(四)應於委託研究計畫完成簽約後三日內,協助受委託者至國科會 GRB       系統登錄計畫摘要等相關資料,並於確認後至其子系統(研提計畫       管理)填報相關資料;各單位並應於簽約後七日內確認資料正確性       及至本部研究發展知識平臺登錄該委託研究計畫資料。

(五)應於簽約後六個月內完成期中報告審查,十二月底前完成期末報告       審查、修正及驗收。

研究主持人應出席審查會議簡要說明研究過程       並報告內容。

研究期程在六個月以下或研究經費在五十萬元以下者       ,得免提送期中報告。

(六)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彙整已完成非屬限閱或機密之委託研究結論及       建議事項辦理情形,於簽陳部長核定後分送有關機關參考辦理或納       入施政計畫推動。

(七)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非屬限閱或機密之委託研究報告及電子檔,       依「各機關委託研究報告寄存作業規定」函送所指定單位各二份及       送本部秘書室報告光碟一份(電子檔檔案格式應為  .DOC、.PDF        或 .TIFF  等通用或標準格式之一),並至國科會 GRB  系統(含       研提計畫管理子系統)及本部研究發展知識平臺審核及登錄該研究       報告相關資料。

(八)應於每季終了次月五日前,至本部研究發展知識平臺登錄委託研究       計畫執行進度,並由本部秘書室列印彙整後,簽陳部長核閱。

(九)對於研究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研究計畫及連       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研究計畫,應予列為計畫成       效查核重點。

(十)應指派專責人員為本部秘書室對應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1.隨時查核國科會 GRB  系統(含研提計畫管理子系統)及本部研         究發展知識平臺各該單位委託研究計畫登錄資料是否完整。

      2.每季終了次月五日前,至本部研究發展知識平臺核對各該單位委         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是否確實登錄。

      3.配合統籌辦理其他委託研究計畫管理事項。

(十一)配合委託研究計畫辦理期程,辦理非屬限閱或機密之委託研究報         告成果發表會。

    委託研究計畫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致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未能依前項規     定進行時,得酌予調整。

但自發包簽約後至期末報告審查並完成修正     、驗收之全部研究期程不得超過十個月。

七、受委託者所提之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研究主旨:包括主題、緣起及預期目標。

(二)研究主題背景及有關研究之檢討。

(三)研究方法及過程。

(四)研究人員姓名、現職、學經歷與分工配置、主持人及協(共)同主       持人目前進行中或規劃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名稱、委託機關及研       究期程。

(五)研究經費之配置(各項經費編列標準詳如附件五)。

(六)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附列甘特條型圖)。

(七)研究預期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八)相關參考資料。

(九)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GRB)(如附件六)。

八、委託研究計畫涉及租用資訊軟硬體設備、軟體開發、資料建檔及資訊     系統之規劃者,應先簽會本部資訊中心。

九、期中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研究方法及進度說明。

(二)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三)初步研究發現。

(四)初步建議事項。

(五)參考資料(如重要法規、會議紀錄、出國訪問報告、參考書目等)       。

十、期末報告撰寫方式、印製格式及項目查檢表如附件七、附件八及附件     九。

十一、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       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

十二、各單位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十三、本部秘書室得邀集相關單位組成查核小組,不定期查核各單位委託       研究計畫之管理情形,查核項目包括先期審議作業、發包登錄執行       及研究成果運用(如附件十)。

      前項查核結果,於簽報部長核定後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考列優等者(九十分以上),該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得依權責及         相關規定辦理敘獎。

  (二)考列甲及乙等者(七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不予獎懲,由本部         秘書室追蹤輔導。

  (三)考列丙等以下者(未滿七十分),議處該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

      第一項查核小組及相關工作人員得由本部秘書室另案簽辦敘獎。

十四、各單位已發包之研究計畫,不得增加研究經費。

十五、獲得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國科會之研究補助案,除依補助       機關相關規範辦理外,仍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十六、本部各所屬一級機關得視業務特性,另定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但不       得與本作業規定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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